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2016甘肃省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贷款诈骗中的非法占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摘要:历年大学生村官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和三农知识,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村官考试相关备考资料,每天陪您一起进步,望相关考生及时查阅!

 2016年甘肃大学生村官辅导课程
 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交流群300831691

历年大学生村官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和三农知识,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村官考试相关备考资料,每天陪您一起进步,望相关考生及时查阅!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