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7-05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2016)第 0251 号]
2016 年 7 月 4 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2016)第 0251 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
上午 9 点 30 分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
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同意公司将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调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016 年 6 月 16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23.20%股份的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周静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另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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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合 计 30 名 , 代 表 股 份
1,128,809,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5 %。
除上述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十八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
票。
经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74,767 99.89 1,172,601 0.10 62,6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574,767 99.89 1,172,601 0.10 62,600 0.01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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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74,767 99.89 1,172,601 0.10 62,6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574,767 99.89 1,172,601 0.10 62,600 0.01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74,768 99.89 1,172,600 0.10 62,6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574,768 99.89 1,172,600 0.10 62,600 0.0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332,868 99.86 1,414,500 0.12 62,600 0.02
普通股合计 1,127,332,868 99.86 1,414,500 0.12 62,600 0.02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74,767 99.89 1,172,601 0.10 62,6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574,767 99.89 1,172,601 0.10 62,600 0.01
6.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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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77,067 99.89 1,172,601 0.10 60,3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577,067 99.89 1,172,601 0.10 60,300 0.01
7.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56,068 99.88 1,193,600 0.10 60,300 0.02
普通股合计 1,127,556,068 99.88 1,193,600 0.10 60,300 0.02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574,768 99.89 1,172,600 0.10 62,6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574,768 99.89 1,172,600 0.10 62,600 0.01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4,176,443 86.38 2,172,013 13.23 62,600 0.39
普通股合计 14,176,443 86.38 2,172,013 13.23 62,600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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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4,935,856 91.01 1,412,600 8.60 62,600 0.39
普通股合计 14,935,856 91.01 1,412,600 8.60 62,600 0.39
11.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
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465,368 99.88 1,282,000 0.11 62,600 0.01
普通股合计 1,127,465,368 99.88 1,282,000 0.11 62,600 0.01
12.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
供反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4,942,881 91.05 1,405,575 8.56 62,600 0.39
普通股合计 14,942,881 91.05 1,405,575 8.56 62,600 0.39
13.审议通过《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法律意见书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4,481,981 88.24 1,866,475 11.37 62,600 0.39
普通股合计 14,481,981 88.24 1,866,475 11.37 62,600 0.39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香港长虹提供 7 亿美元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444,368 99.87 1,303,000 0.11 62,600 0.02
普通股合计 1,127,444,368 99.87 1,303,000 0.11 62,600 0.02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092,868 99.84 1,654,500 0.14 62,600 0.02
普通股合计 1,127,092,868 99.84 1,654,500 0.14 62,600 0.02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4,591,381 88.91 1,757,075 10.70 62,600 0.39
普通股合计 14,591,381 88.91 1,757,075 10.70 62,600 0.39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新增注册发行 50 亿元短期融资券的提案》,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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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权
优先股) 1,127,095,168 99.84 1,654,500 0.14 60,300 0.02
普通股合计 1,127,095,168 99.84 1,654,500 0.14 60,300 0.02
1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8.01 独立董事候选人:周静 1,114,521,799 98.73 是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十八项议案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 17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6、7、9、10、12、13、16、17 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议案。议案 9、10、12、13、16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和四川虹扬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长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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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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