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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摘要:摘要: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目标与原则的确定都是攸关至要的,没有正确的目标与原则的改革最终会背离改革的目的。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理论界有一定

  摘要: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目标原则的确定都是攸关至要的,没有正确的目标原则的改革最终会背离改革的目的。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理界有一定的探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最高司法机关在各自的改革纲领中也提出了改革的目标与原则,但还只是各自系统内部的目标与原则。指导整个司法领域改革的目标与原则如何确定,本文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进行了研究与述。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将近二十年,这期间,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理念的确立和彰显,司法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和变革,较之过去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威仪、办案机制、机构的设置、司法培训、庭审方式以及司法队伍的建设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如何确定指导整个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和统领整个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改革中一直引起关注与研究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都提出了各自的改革目标和改革原则,我们认为这是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各自系统内的阶段性目标,并非整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这些改革原则也只是指导各自系统改革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现有司法改革的各种敝端也逐步显示,没有指导整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其后果是,司法改革只是围绕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修补性的措施,改革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性的改革;没有统领整个司法改革的原则,改革中频频出现了突破法律界限,侵犯宪法和法律尊严的现象,在司法改革理论领域甚至出现了否定党对司法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象1。因而,确定正确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司法改革的原则就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司法改革目标

  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首要的问题是确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目标是方向,目标是旗帜,司法改革的目标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规定着司法改革的力度和范围,统摄着司法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影响司法改革的实效,最终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甚至违法、违宪的现象,正是司法改革目标不明确的反映。因而,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终极目标,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对于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学界作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的人认为是司法独立;有的认为是司法公正;有的认为是消除司法腐败;有的认为是司法权威。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有终极目标和具体目标之分,无论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还是消除司法腐败都只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之一,不能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首先,司法何以必须独立?从历史的发展沿革和实践的运行来看,司法应当独立的原因在于要保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独立只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制度而已2。除此之外,还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以及科学的诉讼程序。其次,司法公正并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当前的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执行难问题不因司法公正而自动销声匿迹。再说司法公正本身就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概念,什么是司法公正?离开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公正,充其量不过是形而上学的公正。第三、没有公平与正义,司法的权威也不会真正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某种意义上的司法权威,也只能是一种人民不信任的司法强权,是没有生命力的、脆弱的、虚假的司法权威。这种司法权威最终会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并会导致司法权的变质,从而成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的障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既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那么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予以明确,就是公平和正义,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是在公平和正义这个总目标统摄之下的具体目标,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离开了公平与正义这个目标,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和体现,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司法领域的直接表现和集中反映。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本标志。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公平与正义是人类在司法活动中追求的永恒主题。所以司法改革应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以实现公平与正义为出发点和依归。背离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任何的司法改革都没有意义。不仅如此,背离了公平与正义,司法机关的活动必然丧失其价值,必然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能否在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检验司法改革成败的基本标准。当然,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既包括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要包括构建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

  其次,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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