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及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峨眉山市峨眉山大
酒店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公告的时间、方式,会议公告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一致。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
席人员包括:
1. 截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0,584,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204,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80,5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中伦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关联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马元祝、周栋良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控股孙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78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64,959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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