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美国套期保值法律制度经验对我国期货立法的启示(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二 美国期货立法对套期保值内涵的界定随着从传统的套期保值方式发展到现代金融的多样化策略 《商品交易法》及CFTC规章也从基于条文的规则监管进化到基于经济意义

  (二)美国期货立法对套期保值内涵的界定

  随着从传统的套期保值方式发展到现代金融的多样化策略,《商品交易法》及CFTC规章也从基于条文的规则监管进化到基于经济意义的原则监管。《商品交易法》4a©条款授权CFTC对“善意套期保值(BonaFideHedging,亦称为真实套期保值)”进行界定,并要求“其定义应可允许商品或其产品的生产商、购买者、销售商、中间商和使用者利用交易所提供的适当的期货合约,对其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合乎常理的商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该等适当的期货合约未平仓的时期应与前述特定时期吻合”。由此可见,美国《商品交易法》对“善意套期保值”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认可的套期保值的范围比较宽泛,没有局限于品种相同、数量相当、期限相同和方向相反。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授权,CFTC制定的《期监会规章》1.3(z)条款详细界定了“善意套期保值”交易和持仓的概念,列举了适用的情形。该条款对善意套期保值交易和持仓的定义是:

  “任何合约市场的期货合约或者商品期权的交易或者持仓,该等交易或者持仓通常用于稍后在实物营销渠道替代待进行的交易或者待建仓位,在经济上有利于降低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来自:

  第一,某人拥有、生产、制造、加工或者买卖的资产,或者预期拥有、生产、制造、加工或者买卖的资产在价值上可能发生变化;

  第二,某人承担或者预期发生的负债价值可能发生变化;

  第三,某人提供、购买的服务或者提供、购买的服务价值可能发生变化。

  尽管有上述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交易或持仓,方可归为真实保值交易或持仓:其目的是冲销商业现货或者即期经营面临的价格风险,且相关建仓和平仓按良好商业惯例有序进行,对于符合《美国商品交易法》第4a条现行有效的交易、持仓限额的合约市场交易或者持仓而言,其必须符合本节(z)款和(z)款以及本编第1.47节和1.48节各项规定。”

  上述CFTC对善意套期保值的定义中,强调了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为了对冲商业运作所带来的价格风险,这种对冲作用是通过建立与现货中未来要进行的交易或持有的头寸构成替代关系的套期保值合约或头寸来实现的,因此判断是否是套期保值合约或头寸,要求合约或头寸的建仓和平仓必须与实际的商业运作相对应。CFTC在1.3(z)对属于善意套期保值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同时也规定善意套期保值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情形,关键还是要看期货头寸或合约的目的是否时为了对冲价格风险,此外还要满足一些判定套期保值的更为细化的要求,如同一人在12个月期间对未售的同一商品预期产量作套期保值,不能持有仅余5个最后交易日的期货合约;在任何期货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的该等交易或持仓,不超过该人在该月或下一月对同一商品的未满足预期需求量;未出售的预期产量和未实现的预期需求量都是限定在12个月内;对冲未满足预期饲养家畜和家禽需求量的人,应当提供在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期间预期饲养的牛、猪、羊等家畜或家禽数量,以及基于该数量推断的年需求量。为鼓励企业进行套期保值,CFTC规定如果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与商品的价格相关,也可以申请作为套期保值头寸。CFTC如此细化的规定是避免出现实质上是套期保值交易的行为而无法被认定为套期保值的情况。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