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 法律不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浙江在线江山支站——江山新闻网 经浙江省政府新闻办批设,由江山市新闻信息中心主办,是江山市唯一拥有新闻发布资质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案情】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请问,陈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评析】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为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据此,陈某可要求公司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陈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