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国宝 7月1日,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家与契约文明”研讨会上,法学界人士对万科事件中争议较大的独董弃权、险资投票权等关键疑问进行剖析,其中涉及一些外界并不关注的细节。 以下为根据现场讨论内容整理的4个关键问题的讨论,文章相关观点未经发言人审核: 1、关于独董投票权的问题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万科事件关于董事会决议,到底有没有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法124条和111条要求,全体董事7个同意,按照公司法来讲没有任何的悬念,关键是万科章程规定了三分之二以上,但是这个三分之二分母是全体董事,还是无利害关系董事,这是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上,分母如果做不同计算,得出来的结论是截然相反的。这里就有一个解释问题,三分之二的章程是在公司法过半基础上做进一步调高,这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违反法律。 我们的看法基本一致,如果公司通过自己的意识来形成了公司法之上的更高要求,这个是允许的。那就证明这个条文有效。 接下来一个问题,分母到底如何计算。开会的时候股东和董事投票不一样,股东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参会都是可以的。而董事不一样,董事投票不仅仅是权利,还是责任。 个人看法,如果董事没有利害关系,参加这个会议,他的投票只有两种意见,一个是赞成,一个是反对。 其实董事投弃权票是应该检讨的,是需要负责任的,将来可以追责的,如果是反对违法的决议,肯定能够免责,关键的问题是弃权代表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弃权,但是有的国家有这样规定,比如美国和台湾地区。如果允许弃权,这个董事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责,是可以追诉的。 对于提案来讲,其实我们并不关注你投了反对还是弃权,因为提案是否通过只关注赞成票占多少,有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这个意义上反对票和弃权票含义都是一样的,如果万科137条对分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分母应该是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全部,而不是指全体董事,我偏向于这种解释,这种解释对万科的管理层有利,对华润是不利的。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院教授):我补充一下,很简单,古代时候没有经历过这么多复杂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实是清楚的,很容易判断。我希望他们提交到法律上让我们判断,我不认为这是很困难的事。 事实上有一个细节,在程序中有异议的时候,当初提出来没有?看当时律师事务所声明不复杂的,所以我倾向于认为这个决议是有效的。你有说我程序上有瑕疵,你没有当场提出异议,各方都签字投票了,或者先把程序弄清楚再往下走,我个人倾向于是这样判断。 2、关于宝能险资和资管计划资金是否具备投票权的问题。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院教授):险资之所以能够进入市场,就意味着不会把资金来源作为股权登记的依据。 第一,在法律上谁是持股人是用主体判断的。如果主体资金来源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我们不简单的做道德判断,采用的无歧视公平原则。 今天讨论是没有立场的,不做价值判断、道德判断。险资可能会给你一个很高承诺,我们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做承诺书的时候,也会做股票承诺。为什么我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采用不同的态度呢? 大家研究上市公司并购,美国上市公司并购有一种很典型的,垃圾债券进行并购,里面50%资金都是垃圾债券。中国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为什么国有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到了个人手里,因为银行大量介入,使得经理可以从国家手里买股权。 通常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钱从哪里来?有没有问题?只要资金链没有断,主体还存在,和我们在这个领域上的判断关系不大。 你如果站在整个产业角度来看另当别论,产业规则是不是允许,比如说宝能现在没有董事会席位,虽然已经有保险公司追求董事席位,比如说新华人寿,追求董事席位要经过监管部门同意,目前采用特事特批。 所以从这些意义上来讲,从保险监管角度来说,万科事件中保监会没有出手时有道理的。在主体还存在的时候,你没有理由来怀疑我的钱从哪儿来。 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不是说借来的钱不能投资,而是不同金融融资有大量监管细则。比如一家民营公司持有保险企业多大比例股份是有限制的,不可能100%资本拥有一家险资,这是现有法律规定的。 第一,从这件事来说,拿来一堆钱投入主体中,这条违背不违背?我讲不清楚,监管部门说要讲清楚。去年支持险资措施没有出台之前,险资买股票额度是有额度的。我也不主张任何借来的钱都不能投资,但是要披露清楚, 第二,要符合市场监管规则,如果那里有违规的东西,这里你说我不管,就等于给这里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埋下了风险。哪天监管机构醒过来了,这个钱已经是股东长期持有的,把一家公司放到危险中。 我的意思是,融资来的钱与自有钱购买股票是不同的,有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后果,具体到合法不合法,那么多人在问这个事情,保监会没有声音,如果说这属于不干预,那这也是一种态度。 邓峰:保监会没表态就是因为他认为是合法的。 张维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这个问题本身与万科现在面临的问题已经关系不是很大了,为什么这么讲,查宝能的资金有问题,最多你只能处罚他,这个问题对万科问题本身没有帮助了。 3、万科与深铁重组方案是否通过,是否有进一步审议的必要。 邓峰:华润和宝能表态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说明已经认可了董事会决议,否则两大股东可以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这个没有问题的。从博弈过程中可以推断华润并不认为会议有问题,只是舆论把事情炒起来了。 董事会通过了决议,这是第一次董事会,第二次董事会还要再开会,决定是否要提交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是这样步骤,现在没有第二次会议,所以通过了一个决定,但不一定要把它提交到股东大会。 有人问我王石还有什么手段,王石的手段也是在这个地方,大股东要求开临时股东会罢免我,我有什么办法呢,如果我能说服大多数股东支持我,我也可以提继续议案。 所以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因为大家投票,最后提出不同的议案,由全体股东进行决定,我们认为全体股东能对自己利益有很清楚的理解。 4、投保人是否具有投票资格,与保险公司在投票权上有什么区别。 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合约规定由投保人行使投票权,投票权那就投保人。但如果没有规定,应该是保险公司决定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