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A 注重制度衔接 遵循党管干部原则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选拔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法官、检察官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确定被选任人员职级待遇存在不同认识等问题,办法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确立了参加选拔的标准,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二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拔程序上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同时根据法治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特殊要求增加了专业能力评审把关的环节。在系统梳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被选拔人员担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通过与相关制度衔接,与法律规定相匹配,保证办法可执行、能操作。 办法对建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常态化机制有什么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将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业务骨干纳入立法、司法队伍建设的规划。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这项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将对从司法助理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主渠道形成有益的补充,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的培养选任制度。 B 设立适当“高门槛”选拔优秀人才 问:办法对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条件作了哪些要求?有没有限制? 答:为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须为公开选拔设立适当的“高门槛”,以确保能够将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出来。因此,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这是合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二是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优良。三是办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强。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办案能力,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优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当的从业资历。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上述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其中,除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C 公开选拔全过程 以接受社会监督 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如何进行? 答:一是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二是按照法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同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开选拔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具体实施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和程序。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D 行业管理服务组织 进行前置评估 问:考核考察如何保证选拔结果的准确性? 答:办法注重制度衔接。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设立了两个机制予以保障。一是发挥行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优势进行前置评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法学会,经充分听取参选人员的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就参加参选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二是中立的专业人士对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把关。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社会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评审。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论著、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E 履行持股、兼职、回避特定义务 问:被选拔人员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哪些特定的义务?为什么要承担这些义务?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履行上述特定义务,有利于防止被选拔人员的原有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履行新职务。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予以强调,可以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F 抓紧制定公开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问:落实办法需要做好哪些配套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