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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规律依法推进司法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原标题:遵循规律依法推进司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笔者认为,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勘定司法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运行,让审判的归审判、行政的归行政,司法必须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期待司法改革试点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沿着法治的轨道遵循司法规律顺利推进、依法推进,真正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体制之弊,实现公平正义。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在承继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对于前几轮司法改革,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终于回归体制的轨道,真正触及体制问题,而不再局限于工作机制的改革。特别是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就是司法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司法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司法改革不能“一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各地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以法官员额制为例,各地法官员额制不能照搬某个地方的比例,而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法官办案量的生理承受极限等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同时还要考虑到经费装备、交通环境条件等因素。各个具有代表性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确定员额标准上下功夫,设定富有弹性的员额确定方案,而非统一确定员额设置比例,避免用指标式“一刀切”的办法确定法官员额。

新一轮司法改革纲要公布后,一些基层的年轻法官担心会被“一刀切”,从法官变为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个别地区的法院出现了年轻法官“出走”现象。实际上,司法改革的初衷就是要最优秀的法官留下来,就是要向办案任务最繁重的基层法院倾斜。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实际运作特别是选配法官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而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来合理选拔,不能搞“一刀切”。如果出现因司法改革而使得基层优秀年轻法官大量流失,那只能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司法改革必须强调依法推进

司法改革要强化依法改革的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恪守“于法有据”这一原则,决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开法律另搞一套。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确立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巩固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司法改革必须依宪进行、依法进行、于法有据,不能随意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司法改革与立法保障和法律的立改废必须同步进行、协调推进。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对于破除司法地方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应在不违背现行宪法的前提下,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权的相关规定,从提名权而非任免权角度推进改革,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行使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提名权。

本轮司法改革方案如有涉及《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必须在统筹相关法律修改之后再予以改革。例如,现行公务员法已将法官纳入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而本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将法官按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应抓紧修订《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为司法改革扫清法律障碍。在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及时就改革所触及的法律修改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意见,或者取得立法机关对改革试点单位的法律适用授权,以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做实做好

司法改革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以司法责任制为例,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四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落实司法责任制尤其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尚未真正到位,尚未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人员,无论级别多高的领导、即便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都应当一视同仁登记备案,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一旦将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对说情和干预司法现象动真格的,像中纪委通报违纪干部一样在司法系统公开曝光和通报一批违法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治理。

司法改革试点要与深入调查研究和法学实证研究同步进行,不妨把试点的几项主要内容课题化,开展扎扎实实的实证研究。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的经验,开展跟踪调研,既要总结经验也要善于发现问题,不回避存在的现实问题。高校科研院所和政法系统的科研机构应抓住契机,加强对试点情况的实证研究,把试点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改革的研究基地,把改革试点作为重点攻关课题,深入试点单位实地调研、充分研讨、科学论证,为司法改革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理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