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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院出台司改试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湖南省检察院出台司改试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红网长沙7月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张吟丰)7月4日,时刻新闻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按职能定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意见》对三类人员的性质及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意见》对试点的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首次入额检察官的员额比例进行了明确,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由各试点检察院在本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数内(含员额内检察官)自行确定。其中,检察辅助人员不低于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6%;对司法行政人员,郴州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20%,试点基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的比例,由各试点检察院在本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及检察辅助人员比例限额内,综合考虑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因素,分别确定配备比例。同时要求试点检察院要积极展开探索,通过聘任书记员,确保员额内检察官与书记员(含聘用制书记员)的配比不低于1:1。
  
  《意见》明确担任检察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较高法律政策和检察业务水平以及丰富的司法经验,能独立办理案件。其中任试点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4年以上司法办案工作经历,任试点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3年以上司法办案工作经历。
  
  《意见》对现任检察官进行了分类定岗,要求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年度办案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各试点检察院在本院检察官员额比例内,统筹考虑办案工作量的相对平衡,按照《湖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将检察官科学配置到相关业务岗位。未入额的现任检察官,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程序,可以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计入相应岗位。
  
  《意见》要求试点检察院在新的办案组织形式组建运行前,三类人员要全部确认分类到位,正式组建运行后,按各自职能定位履行职责,并按不同类别进行职务序列管理。在分类过渡期间,试点检察院现有检察官未入额的,保留现有法律职务和待遇不变。改革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
  
  《意见》要求在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未出台之前,试点检察院要结合试点运行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考核机制,将检察官的考核结果,作为确立检察官的绩效奖金、职务序列晋升及退出检察官队伍等检察官奖惩的主要依据。在考核内容上,重点突出绩和廉,即办案数量、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在考核方式方法上,包括阶段性考核、专门性考核以及针对特殊事项的评查。试点院同时要结合实行司法责任制和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检察官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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