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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官待遇 法官工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5
摘要:深圳拟全面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 法官按职级享受薪资待遇,司法改革法官待遇 法官工资, 根据职业保障要求,构建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落实法官职级制度,依据法官

司法改革法官待遇 法官工资

  根据职业保障要求,构建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落实法官职级制度,依据法官等级确定薪酬待遇。深圳市中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并分别确定不同的职级比例。依据法官等级设立68个薪级,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

司法改革法官待遇 法官工资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队伍管理完全套用党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混编管理,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基本沿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官缺乏独立的身份保障,有悖司法工作基本规律,也影响审判质量效率;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职责不明,审判工作与其他辅助性工作及行政事务混杂,司法资源并没有实现最优化配置,工作潜能未能完全激发出来;相对其他职业,法官入职门槛高,法律地位高,职业责任大,职业压力大,但由于法官职业发展存在瓶颈化,其他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更为狭窄,加之职业激励手段缺失,致使优秀人才流失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持续科学发展。

  基于法院工作人员传统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及其带来的现实问题,深圳市中院自2003年始,即着手探索研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力求解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工作性质不同的各类人员混编管理的问题。2012年,深圳市中院党组强调,要在改革的设计与改革实践间构建通道,全力推进试点工作f。该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承担基层试点任务后,在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下,形成了初步方案。2013年,深圳市委将此项改革纳入全市性改革计划,并成立了由两位常委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今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对开展这项改革作了动员部署。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全市两级法院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套改。目前,全市法院正在积极开展改革宣讲、学习传达等改革实施的准备工作,深圳市中院已制定8个配套制度报组织部审批。

  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构建人员分类的制度框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三个职类。通过改革将实践中我们在队伍管理方面类似的工作分工,作为制度性成果固定下来。

  二是根据不同职业要求,构建分门别类的管理体系。按照各类人员不同的职业特性和岗位特点,明确其不同的工作职责,对各类人员实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三是根据法官职业特性,构建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深圳市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 初任法官资格条件均高于《法官法》要求,并着手探索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健全法官考核、监督机制,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力度。

  四是根据职业保障要求,构建单独的法官薪酬体系。落实法官职级制度,依据法官等级确定薪酬待遇。深圳市中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并分别确定不同的职级比例。依据法官等级设立68个薪级,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介绍,通过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按照工作需求对不同人员分设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管理考核制度,有利于增强管理的针对性,提升法院队伍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各类事务的责任主体,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组织保障;法官不再依赖行政级别而是通过等级晋升的方式,打通了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各类人员的分途发展,有利于把高素质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稳定在一线。 (惠珍 游春亮)

  法制网深圳4月29日电

6省市试点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

2014-06-16 04:16:16来源:综合 作者: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中央日前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央通过司改框架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七个方面提出政策导向

  该负责人说,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