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邓辉林 文/图 提要 司法改革既要有理想主义情怀,又要有现实主义态度,关键是要按司法规律办事。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不能迟迟秘而不宣,法院员额制改革要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确定各类人员的比例须因地制宜,制约法官权力的举措不可干扰独立审判,对错案追责应当区分主客观因素。 深圳市第六届学术年会11月30日召开,本届年会主题为“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南开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应邀参会并在会议论坛上发言。 会议期间,侯欣一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1 司法改革要充分说明情况、展开讨论、倾听意见 深圳特区报:司法改革的社会关注度很高,如何让社会的关注成为改革的动力? 侯欣一:应该让民众知道真实的情况,以此寻求民众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民众注重司法的结果,很关注错案、积案和司法人员腐败等情况,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的真实状况并不是很清楚。有一些案件,并不是法官按照自己内心对法律的认定标准去判的,其中他们也很无奈。因而,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如全国“两会”等场合,把真实的情况告诉社会各界,寻求社会的理解和帮助,从而让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尽快得到落实。 深圳特区报:您曾经提出,实行员额制是这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难的环节。话音刚落,就有许多人表示同意,对此您怎么看? 侯欣一:这么重大的改革,既然已经启动,如果因为难度大就暂时搁置,那以后再推出就显得缺乏正当理由。既然改革已经启动,我们就不要再去讨论改革的时机是否合理,而是要面对现实想办法把它做好。 的确,我们的司法现在面临着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是某个人造成的,因而,让某些人承担后果难免就会引起争议。推行员额制必然要触及到许多个人的利益,不理解极为正常。考虑到这种现实的可能,员额制改革的方案,一定要先把内部讨论、争取理解、凝聚共识等工作做好。 那些被确定为试点的地方应当尽快公布改革方案,并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讨论,倾听内部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如此才能使最后的方案更为合理。现在,已公布司法改革方案的地区只有上海,其员额制方案是把法院内部的人员分为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员额的比例分别是33%、52%和15%,这意味着现有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要退出审判人员行列。进入33%的审判人员,工资则会明显提高。上海是地域面积最小的直辖市,人口集中度高,人口素质等方面具有优势,审判人员占法院工作人员比例小一点可以接受。但其他一些地方,则应该将法官的比例定得高一些。因而,在还没有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省份,应当按照中央的精神因地制宜地确定员额制的结构比例。 另外,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的工资待遇,差别不宜太大。即使大家的工资待遇都会增长,也不宜向法官倾斜太多。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具体国情,不管我们怎么设定员额结构和比例,操作上都要兼顾长远和现实。从长远来看,我们要让有能力、有水平的人进入到审判人员行列,但是还得考虑现实情况——各级法院都有一批年龄较大、干了一辈子法官工作、审判能力相对弱一些的人,应当有合理的安排。我觉得什么人到什么岗位,最关键的是要拿出合理的评价办法和明确的评价标准,这样才能尽量消除人情因素、权力因素,防止错配。 2 既要制约监督法官的权力,也要保障独立审判 深圳特区报:现在推进法官独立审判成为了广泛共识,如何同时对法官履职进行有效的监督? 侯欣一:审判独立性不够与法官权力过大,的确是两个并存的问题。大家知道在普通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审判中一个人是否有罪,是由陪审团决定的,法官只是在陪审团作出有罪的决定之后再去量刑。在大陆法系国家,审判中也大都实行参审制,即通过特定的程序挑选普通的民众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此外,检察官,特别是律师制度的良好推行,都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权力。再有,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舆论监督对于保证公正审判也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都使得法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虽然也规定陪审员制度,但审判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如果一个很重大的案件,由全都是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半天就审完了,这样是不行的。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应当既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同时也应该使其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否则,单方面强调独立审判,可能会出现一些与初衷相悖的问题。但制约监督法官的权力,一定要遵循司法的规律,在此前提下合理设计司法权限。比如,有的地方法院采取由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这种做法持续下去会损害法院权威和法官尊严。制约监督法官的权力,就刑事案件而言,是要把好公诉关,让检察官的公诉实实在在发挥作用,而不是迫于某些压力发挥作用。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实现,让和法官具有相当知识水准的人给法官“挑错”,当然,不管怎么制约,都不应该破坏法院独立审判。 深圳特区报:独立审判与舆论之间,总是存在张力。怎么应对这种张力,保证司法公正? 侯欣一:舆论有很多类型。现在对司法干涉比较明显的舆论,是来自于媒体,而不是民意,在目前的中国,独立的民意还很难形成,也无法公开表达。我们看到,有一些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没有介入,更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有的媒体就对案件进行曝光,让当事人在媒体露面认错,这样做不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当然,媒体在与司法的关系中地位也很尴尬。当事人起诉媒体,媒体常常败诉。而媒体如果不去报道案件的话,民众又会指责媒体的公共性不足。 关于媒体如何处理与司法的关系,在我国还没有一套公认的规则。在案件终审之前,相关当事人只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不是罪犯,这就要求媒体的报道要注意分寸,特别是在涉及隐私、未成年人、审判过程核心环节的时候要谨慎。 苛责有的媒体意义不大,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各方认可的规矩或制定法律,这样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就能既发挥监督功能又不越界。 3 破解司法地方化,财权、人事权改革两轮都要转 深圳特区报:破解司法地方化问题,关键点是在于构建科学的司法经费拨付体制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