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
时 间:2016年6月29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 玲 发布内容:2016年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直播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 各位记者: 大家好!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改革文件得到落实,特别是《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就是要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改革成果惠及群众。《意见》和《规定》起草论证工作历时1年多。期间,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的意见,召开有关部委、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单位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论证会。《规定》在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前和审议后,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审委会在审议《规定》时,采取了“开门审委会”的形式,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调解员等参加讨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意见》和《规定》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革共识和改革成果。 一、《意见》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意见》和《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并于同年12月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办发〔2015〕60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办发〔2015〕60号文件”),明确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健全工作格局、推进制度建设、搭建化解平台、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等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意见》和《规定》,就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对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为推动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指导,为特邀调解制度提供司法解释依据。 (二)《意见》和《规定》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包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内的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和《规定》致力于整合社会解纷资源,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战略部署、法治思维、社会视角和历史高度来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重新审视法院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意见》和《规定》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调解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解纷功能;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为各类解纷组织依法调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意见》与《规定》致力于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5〕60号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功能和作用给予了准确的定位,即“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全文充分体现了这三个作用。一是“引领”作用意味着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人民法院派员进驻各种调解站和联系点,指导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调解组织进驻法院设立的调解室,处理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的强制力、法官的司法经验、司法能力等优势激活其他解纷资源、构建解纷体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二是“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法院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方面。法院在处理每年数以千万计案件的同时,还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规范、中立、有效的非诉解纷渠道解决。三是“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全方位、立体式的保障。包括对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依法确认,对特邀调解组织建设的完善,对特邀调解员行为规范的约束,更有对特邀调解员的技能培训和能力提高等,努力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