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 日前,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一桩刑事案件的庭审被外界围观。因为同步网络直播的缘故,公众得以目睹庭审现场,坐在旁听席的该院某副院长通过法警“传话”给主审法官、进而导致庭审延期的细节。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现场一度陷入混乱。5月13日,涉事法院回应称,现场所递内容系司法解释文本,发现庭审可能导致程序违法,遂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一场普通的刑事案件审理,因为副院长的“传话”而中止,进而引发争议。往前追溯,核心问题在于对证人出庭问题的分歧:辩方认为指控事实“高度依赖口供”,提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合议庭以“证人不愿出庭”为由拒绝,辩方进而申请传唤己方愿意出庭(并已在庭外)的证人到庭作证,在合议庭许可、正在进行证人身份核实时,旁听席传来副院长的“及时提醒”,庭审延期。 刑诉法第192条,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而此次经旁听席上的副院长“及时提醒”的则是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一条解释,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司法解释第222条)。是不是申请新证人出庭,都必须生硬套用“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的解释,这需要结合其他条文予以准确理解。 新证人出庭,司法解释中的前置要素为“申请通知”,意即应庭审需要而传唤证人、但新证人并不在现场,法庭传唤证人到庭需要时间,这是审理延期的原因所在。这一点有刑诉法第198条更明确的支持,该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本案中,辩方申请传唤的证人已到场,随时可以出庭作证,并不会影响审判继续进行,但却出现“旁听席遥控”的插曲,甚至一度引发法庭混乱,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证人已经来了,可以无障碍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出庭率极低的司法实务而言,本是难得,但却遭遇阻碍,生拉硬套司法解释。虽然表面看,是对具体法律规定的理解争议,但实质上却可能出于对新证人出庭的恐惧,因“庭审现场不可控”的忧虑导致了旁听席遥控审判席的风波。总是想控制庭审局面,是本轮司法改革所要力图改变的“庭审虚化”顽疾。庭审延期虽只是时间拖延,但却可能直接导致证人被威胁、证言改变等情况出现,用延期为控审两方争取时间,是否才是庭审现场旁听席给主审法官普法的真正目的? 法院副院长即便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也依然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职务,其并非案件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活动中坐在旁听席,那就是一名普通旁听者,对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实体问题,不应有所干预,哪怕是“及时提醒”。按照副院长当庭所传递司法解释的另一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更不得干扰法庭秩序,何况本案中证人当庭作证、不延期,并不会造成其回应中所称的程序违法。 2015年3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出台,其中领导干部“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行为被作为“特别报告事项”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既出,实例也有,但像安徽淮南法院这样在众目睽睽之下“旁听席遥控审判席”的做法,还是让人大开眼界,也瞠目结舌。领导以什么方式对个案施加影响,淮南的做法直接且仓促,司法实务中或许有比之更甚、更隐蔽的妙招,这都是对“司法干预全程留痕制度”的真实考验———干预会不会被发现,会否被记录,记录后如何追责,不记录又如何追究…… 法院领导在旁听席遥控庭审,或者在庭审直播过程中通过高科技手段实时指挥庭审现场(2015年底,浙江永康检察院引入远程庭审指挥系统),都从事实上弱化了合议庭、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本质上就是要让对庭审活动的主导权、判断权回到法官,回到法定职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诉讼场合与程序的严肃性,不仅事关案件审理,而且决定了司法之于国民的点滴观感,影响人们对公正、专业以及法律的信任,小事不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