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陈磊 谁是谣言! 近日,一组河北唐山滦县男子陈新刚寻子的照片刷爆微信朋友圈。 随后,有网友在微信朋友圈发消息称,“寻子是谣言”。一时间,剧情发生大逆转,一波“寻子信息不可信,你的爱心可能被人消费了”的声讨大潮出现,再次刷爆朋友圈。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寻子是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谣言。这次,辟谣者身份权威——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同时,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通过官微发声,证实河北公安机关早已就陈新刚之子失踪一事立案侦查。 连续发生剧情反转,让网友直呼接受不了。有些人选择主动“屏蔽”,可是却关不掉微信群里、朋友圈中满天飞的谣言。 网警日常辟谣忙 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网警号称“辟谣小能手”,近几日可谓忙得不得了。 在网友发消息称陈新刚寻子是谣言后,立刻引起了他的关注。 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全国的网警都很关注这件事,我们立刻与河北的同行联系,核实此事,证实陈新刚寻子确有其事,然后在第一时间发布了辟谣信息。” 据他介绍,当时找河北同行核实信息的不只沈阳网警,还有福建泉州、江苏等地的网警。 “不过,在这件事辟谣上起到作用的,还是陈士渠的那条微博,他确认这件事是真的,比我们说再多都管用。我们在他那条微博的基础上,再将核实、调查的信息一起加进去,完成了辟谣工作。” 对“唐山男子寻子四年是谣言”进行辟谣,只是沈阳网警辟谣工作的一类。除此之外,沈阳网警辟谣的类型还有三类: 一类是关于本地的谣言。比如以前出现的“沈阳某地发生偷小孩”“发生恶性砍伤事件”等。“对于这类涉及本地的谣言,我们会第一时间与属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比如有谣言说沈阳某地发生偷小孩事件,我们第一时间与属地公安机关核实,确定没有发生此类事件。然后,我们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相关信息,找到外地类似信息。辟谣的一般方式就是溯源,找到源头”。 “第二类就是不涉及具体地方的谣言。如前几天流传的‘桃子和西瓜不能一起吃’谣言,像这种常识性谣言,我们的处理态度是实践出真知,直接吃西瓜和桃子,证明之前的消息是谣言。”这名网警说,“第三类是与相关部门配合辟谣。之前网上传辽宁出现禽流感病例,但公安机关不是卫生部门,对本地是否有此类疫情不掌握信息。所以,我们及时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核实情况,及时辟谣。” 九类谣言最常见 一直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网警辟谣成为工作常态,但仍有不少网友陷入谣言陷阱。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6)专门对微信谣言进行分析。 报告发现,多数受众在接触谣言信息时倾向于采取“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此策略降低了判断能力,使其更易受谣言影响。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国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网络谣言传播者主要集中于各领域的爱出风头者、夸大其辞者或满足虚荣心者。” 基于受众的心理,微信谣言也分为不同种类。 报告称,谣言主题可以分为9类:健康养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政经和社会秩序、爱心转发、广告营销、奇闻趣事、色情和其他。 调查统计显示,政经和社会秩序类谣言出现得最为频繁,主要涉及对政策、法规、经济、国际形势等方面的解读以及养老、教育、婚姻等社会现实问题。其次是健康养生和奇闻趣事等谣言。 报告分析称,健康养生类、人身安全类、财产安全类谣言,利用人们焦虑与恐惧心理的比例很高;广告营销、色情主题谣言,则主要利用了人们的希望与欲望;政经和社会秩序类的谣言,则同时利用了人们的焦虑恐惧和仇恨憎恶情绪。 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比如寻子信息,就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同情、愤慨、担忧等情绪的共鸣,一则同情被拐儿童及父母,二则担忧自己的孩子也会遇到类似情况,三则愤慨人贩子为几千元就毁他人一生幸福的恶行,情真意切,自然会不自觉地转发。” 陈一天说,对于这类谣言,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类似谣言的传播者。人谁无父母?谁无子女?当情感共鸣时,感同身受,自然就加入了谣言传播者行列。 根治谣言需完善法律 如何治理谣言?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除了对造谣、传谣者进行处罚,有业内人士认为,以立法形式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信息审查的义务,可以有效减少谣言的产生。 关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信息审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专家认为,上述条款并不全面。比如,论坛的管理员对于帖子有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对有侵权内容的帖子,管理员要不要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里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管理员是消极被动的,只能在受害人发现并告知以后,管理员才删除帖子,如果不告诉,管理员也不承担这种责任。所以,需要加入“事先审查义务”。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尽到义务?就是在一般人看来明显属于侵权内容的,要及时注意和事前删除。而对于难以判断和定性的内容,如侵犯隐私和版权等问题,则采取事后删除的方式。 “对网络谣言加强规制,首先要订立和完善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最后,建立社会监管和评估机制。”丁国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