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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生状告司法部败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4
摘要: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贺某状告司法部信息公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考考生状告司法部败诉

(新华社/图)

法院: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范畴,是否公开需由司法部批准。

原告:判决对《司考保密规定》的合法性没有进行论证,而是直接肯定了被告司法部的“批准权”。

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贺某状告司法部信息公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贺某的诉请包括,确认司法部不予公开其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至卷三答题卡、卷四答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司法部予以公开。

判决显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对于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同级保密部门有权确定是否公开。

法院据此认为,依据司法部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司考保密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范畴,是否公开需由司法部批准。所以本案中,司法部依职权向贺某送达了《不予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但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判决中)对《司考保密规定》的合法性没有进行论证,即没有就行政行为在实体上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而是直接肯定了被告司法部的‘批准权’。”贺某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司法部“批准权”的来源并不明确,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司考保密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原告贺某曾向法庭提交司法部公告第101号,即201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列出了1989年至2010年司法部的有效部门规章共68件,其中未见《司考保密规定》。贺某认为,这就证明《司考保密规定》不合法。

“而且庭审时,司法部一方也承认了《司考保密规定》不是行政规章,但坚持认为该规定现行有效。”贺某表示,司法部承认了前者,就相当于承认了其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但法院经审查认定,贺某提交的《公告》与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因此不予接纳。

据了解,针对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超过100名考生向司法部提起信息公开并收到回复。但就南方周末记者所知,所有申请均被拒绝,没有一例予以公开。贺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司法部的考生中,部分人开庭前即撤诉。目前,至少有来自广东、湖南、山东、河南、内蒙古、广西、山西、重庆、甘肃等地的12名考生拿到一审判决,全部败诉。考生们的败诉理由,基本相同。

贺某表示,他和大部分败诉考生准备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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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zero 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 苏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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