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疑罪从无”,雍奎魁羁押7年无罪释放(组图)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4
摘要:“疑罪从无”,雍奎魁羁押7年无罪释放(组图),雍奎魁 通化市 刑讯逼供

12月4日,雍奎魁(中)接受法庭宣判。

12月4日,雍奎魁(中)接受法庭宣判。

12月4日,无罪释放后的雍奎魁(右)与母亲相拥而泣。

12月4日,无罪释放后的雍奎魁(右)与母亲相拥而泣。 组图/新华社


  因涉嫌杀人被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法两次发回重审,终审做出无罪判决

  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宣判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后,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终于无罪释放。

  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近期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发现存有诸多疑点,故依法做出无罪判决。有专家指出,此案宣判无罪,摈弃了以往“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的观念,将“疑罪从无”真正落到了实处,体现了司法进步。

  据新华社

  2008.01.19

  一起命案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经警方勘查,白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死亡。

  次日,警方在现场附近的铁路292号楼走访时,在该楼一单元二、三楼间缓台上发现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同时在周围对外来人口及家庭条件较差的、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进行排查,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的雍奎魁。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

  2008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四平市家中将雍奎魁抓获。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9日9时许,雍奎魁与白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趁其不备用斧子猛击白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为避免被人发现,雍奎魁将其拖至室内,见白某仍有呼吸,便将其面部用枕巾盖上后又用斧子连续击打头部数下,致其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后抢走10余元逃离现场。

  2009.07-2014.10

  三次判决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法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羁押在通化市看守所内的雍奎魁,曝出顶罪线索。2010年3月,雍奎魁向同监舍王某承诺如果其能帮助顶罪,则给其10万元钱,王某同意。在公安机关对王某提审时,他供认雍奎魁抢劫案系其所为,但在民警带其指认现场时,未找到案发现场,遂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顶罪事实,并在监舍内发现了4张雍奎魁所画的案发现场草图。

  基于以上新情况,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害人的女儿尹某认为民事赔偿数额过低,也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法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合理经济损失2.1万余元。雍奎魁与尹某均不服,上诉至省高法。省高法今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吉林省高法对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评判:

  2015.05

  四个焦点

  焦点一:橙子是否和案件有关。

  省高法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对塑料袋内的橙子和塑料袋与案发现场的橙子和塑料袋进行比对鉴定,无法确定292号楼提取的橙子和塑料袋是从现场拿走的,也未能查实该袋橙子是何时、何种情况下所遗留。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袋橙子是雍奎魁从案发现场拿走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焦点二:作案凶器是否为斧子。

  尸检鉴定只是认定本案作案凶器系钝器,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凶器。一审判决依据雍奎魁供述认定为斧子,但是该斧子在案发后未提取到。确定杀人凶器是斧子及雍奎魁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缺乏证据支持。

  焦点三:是否找人顶罪。

  省高法认为,顶罪问题,虽有雍奎魁所画的4个草图佐证,但关于顶罪的具体报酬、支付方法、支付对象等方面各方证言前后矛盾,而且称有5万元钱汇到王某女友卡里,经查不实。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王某顶替死刑重罪不合常理。而4张草图,在雍奎魁对现场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没有体现出新的可以证明其作案的有力证据。

  焦点四: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雍奎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审讯录像中可见脸上有伤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据此一审已将雍奎魁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015.12.04

  终审无罪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吉林省高法综合以上因素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雍奎魁持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本案系雍奎魁作案的唯一结论。原审判决认定的雍奎魁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雍奎魁杀人犯罪不能成立。故宣判雍奎魁无罪。

  观察

  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

  雍奎魁的辩护人、代理此案的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晶波说,法律“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雍奎魁被当庭释放是我国司法进步的真正体现。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有”逐步得到遏制,但“疑罪从无”在一些地方依然没有真正实现,出现了“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挂”的趋势,错案隐忧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无”,杜绝刑讯逼供,改革和完善侦查的程序和标准,成为防止错案的当务之急。


  纵观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等,前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这些案件后来靠偶然因素最终得到纠正,但此前审判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有”正在得到遏制。“疑罪从无”作为基本的法治理念,理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和遵循。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该依法宣判无罪。坚持“疑罪从无”,改革和完善侦查程序和标准,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才能让法治建设的步伐更加坚实。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