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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癌症患者房屋被违拍 或涉嫌违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4
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应当偿还,无偿还能力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或经法院裁决由法院对债务人抵押物拍卖后进行偿还。然而近日在记者收到的一份反映材料中称,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应当偿还,无偿还能力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或经法院裁决由法院对债务人抵押物拍卖后进行偿还。然而近日在记者收到的一份反映材料中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所抵押房屋在未事先告知房主拍卖时间和未作出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将抵押房屋拍卖,致使房主蒙损千万,祖孙四代无家可归,两位80多岁老人及身患癌症房主讨说法无果。

90年代初金凤(化名)原是一名商界精英,曾被评为“上海十大杰出青年”和“上海三八红旗手”,并当选为浦东区几届政协委员。原是一名生意女强人的她,2008年因轻信他人投资被骗,加之全球金融风暴来袭,导致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为盘活企业向银行贷款,朋友借款甚至借上了高利贷,并将赖以生存的房子作了抵押。

祖孙四代同住一房靠父母养老金治疗癌症

迫于生活的压力和精神上的打击,2014年9月,金凤被上海仁济医院确诊为宫颈癌中期。现在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一直在不间断的做化疗。金凤的治疗费靠80多岁的父母每月低怜的养老金来补给。

上海静安癌症患者房屋被违拍 或涉嫌违拍

金凤的父母现年已经80多岁高龄,身患疾病。他们是拥有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父亲曾经是一名老军人。90年代他们退休后便跟着女儿来到了上海。因受高利贷迫害及其他债务影响,金凤的女儿和女婿深受所累被迫离婚,留下两个懵懂无知的小孩。为了还债,金凤变卖所有家产,最后紧留下一套位于黄浦区河南南路的一套房子。金凤的父母、女儿、和两个外孙6人同居住在该赖以生存的房子里。

在毫不知情下被法院拍卖损失千万

反映材料中称,2016年1月12日,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屋被静安法院以每平米44000元,总成交价1700万拍卖。在拍卖前他们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以及房屋拍卖的任何信息。然而法院拍卖依据的是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沪八达估字(2014)FC029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明确表述如下:“当房地产市场较为稳定时,本报告的适用期原则上可长达一年(即2014年12月02日至2015年12月01日止)”,在2016年1月12日拍卖时,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经届满,评估效力已失效。

经了解,上海房价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大幅上涨,据上海房管局有关人士透露,2016年初,该房屋所在地段房价每平方米8万多元。加之当初花费300多万对该房子进行了精装修,与1700万成交价相比整整损失了1000多万元。按照1700万的拍卖成交价处置他们赖以生存的价值3000万的房产,无疑是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对静安法院的做法,金凤及家人表示不满。

是否存在违拍?

据悉,金凤因欠银行650万元,2015年7月21日,静安法院将该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在拍卖前,静安法院通过邮政EMS和法院12368平台,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了他们,并将评估报告送达到他们手中,但第一次拍卖未成交。

第一次流拍后,金凤及家人一直未收到关于再次拍卖该房产的信息,也从未收到过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任何通知。直到2016年1月12日,拍卖的前两天有位自称是该房买受人的一男子找上门要求和他们谈一下,并信誓旦旦说他就是房子下一位主人,并告知1月12日该房子将被拍卖了。未拍卖前该男子为何知道自己就是下一位房主呢?静安法院个别法官是否存在与拍卖行及买受人的利益勾结呢?对此,金凤及家人们疑窦丛生?

最高法院下督办函

针对金凤及其家人所反映的静安法院在(2014)静执恢复字第*号案件的执行中存在未依法进行拍卖公告、评估报告过期等违法执行问题,最高法院向上海市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最高法执监48号督办函,要求该院监督执行法院,按照执行异议或执行监督程序依法审查并作出书面结论。

两位80多岁老人多次讨说法未果

材料中还称,对于静安区法院的不送达、不通知、不重新评估房屋便被拍卖,金凤80多岁的父母亦是无法接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拍卖当天金凤母亲带汽油到了拍卖现场,父亲便在自己家地板上淋汽油。当天110、119都到现场,豫园派出所、东门派出所都与静安法院、康吉拍卖行电话沟通,希望静安法院慎重处理。静安法院以执行局胡法官出差为由仍然进行了拍卖。

6月21日下午两点,身患疾病的两位80多岁老人再次到了静安法院要求接待,直到下午四点多未有法院工作人员出面。其中金凤81岁的母亲因久站差点晕倒在地,后被120救护车送往静安中心医院经抢救得以康复。

法院作出回复

2016年6月27日,金凤的委托律师收到了静安法院针对金凤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下达的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盖章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法院称,2016年1月12日拍卖前已经向异议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在公开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将评估报告送达了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并称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出具了“说明”函件,同意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1日。然而据记者了解,当事人从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其委托代理人也未收到法院的评估报告及任何有关的文件。另据其委托律师称,评估报告的延期也不应是简单的时间上延长,而是要结合当前市场价格波动,作一个客观准确的价格评估。

专家点评:

针对本案,记者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法学教授以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本案中,对于2016年1月12日的拍卖,在家中始终有人正常生活居住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人从未收到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任何拍卖通知、房屋评估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也未看到媒体上的拍卖公告,静安法院依据第一次流拍已失效的评估报告进行拍卖,该拍卖程序存在违规。

静安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称房地产估价公司向法院出具了“说明”函件,同意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公司不应擅自延长评估报告期限。静安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该房产再次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发送给当事人。然而在本案中,因在拍卖前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的拍卖通知,导致当事人失去了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机会,丧失了最佳的法律救济时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房地产估价公司擅自延长评估报告期限,静安法院又采用该评估报告的行为系属违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