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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意识与司法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4
摘要: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司法改革文件,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总要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回应民众

  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司法改革文件,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总要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回应民众诉求的具体体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来前出台这个文件,无疑是一个令人期待的开端。

  最近一段时期,接连被曝出的错案尤其是刑事错案,不但使涉案法院或法官招致非议,也令整个司法机关集体蒙羞。鉴于此,《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防范错案与司法公信力息息相关。如果将司法公信力比作一幢大厦,它最终的落成则是基于一个个正确裁判的累积。然而,一旦出现错案,哪怕只是一起,就会导致整个大厦的坍塌,司法公信力瞬间便会受到严重影响,这绝非危言耸听。因此,防范错案,夯实司法公信力,应该是当下乃至以后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而要真正防范错案,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的改进固然重要,观念层面——“错案”意识的树立更是不可或缺。“错案”意识是一种问题意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奉行一种“铁案”意识,即在“铁证如山”基础上,企图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然而,司法本身的特点及客观规律,决定了它是在业已发现的事实或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一种回溯性的推理与证明。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它绝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工具手段的滞后性以及人本身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司法裁判得出错误的结论或有失公正不可避免。因此,树立“错案”意识的功效在于,它提示司法工作人员:他所裁判的案件,并非一定是“铁案”,反而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完全可能是冤假错案。进一步而言,这种“错案”意识是一种危机意识,也是一种忧患意识。它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时刻保持着“谨慎而理性”的状态,唯有在这种状态下裁判案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也唯有在这种状态下得出的裁判结论,才能经得起历史与实践的检验,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错案”意识是一种责任意识。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曾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在纠问制诉讼模式下,司法就是法官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裁判案件处理纠纷的活动。法官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指挥棒”,不仅牵引着程序流程的前行与衔接,更重要的是,法官作出的司法裁判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此情形下,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职业道德意识既是一种使命感,也是一种责任感。而树立“错案”意识可以强化法官这种职业道德责任感或使命感。具体而言,可体现为三点:一是它可以促使法官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二是它可以勉励法官排除干扰、洁身自好,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三是它可以让法官敢于认错,勇于纠错,这一点是责任意识的关键所在。可以说,一个能够主动纠错的法院才是负责任的法院,一个敢于直面错误的法官才是负责任的法官。

  “错案”意识是一种底线思维。我们知道,权利是行为主体以相对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如果没有救济,则形同虚设。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共同组成整个社会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的非及时性与高成本性,当一个案件或纠纷发生时,人们首先寻求的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私力救济。迫不得已时,他们才会选择公力救济。而司法救济则是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社会的底线,更代表了社会的良心。因此,司法裁判一旦发生错误或有失公正,不仅当事人深受其害,人们也会对公力救济乃至社会救济丧失信心,从而过度地借助于私力救济,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失范与紊乱。因此,“错案”意识是一种底线思维,它警示着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审判环节一定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否则司法公信力便无从谈起,司法公正及司法为民更是一句空话。

  当下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于建设法治中国而言,真正要做到的是实现法律观念的转型,它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来说,如何实现从“铁案”意识到“错案”意识转变,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毕竟它关涉到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有无。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诚哉此言!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