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竖立梯子的位置,是大学生“鸟案”的第一案发现场。但判决书认定的地方,并不在此。 大学生“鸟案”被告人之一闫啸天当年的高中毕业证。 另一个被告人王亚军的驾校学员证。 闫爱民期待有人把自己抓进看守所。 作为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的父亲,不久前他到检察院自首,称其向有关办案人员行过贿赂。 原本觉得这次举动会以悲剧收场,但现在并没人再理会他。 最近,他几次问检方:“我什么时候进去?”得到的回应是“别闹了”。 至此,“掏鸟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结束。闫爱民除收获大量舆论声音外,案件本身丝毫没受影响。 目前,“掏鸟案”又迎来第三季。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调查发现,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虽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该案现在的代理律师付建透露:“公安机关甚至没到过案发现场。” 眼下,“掏鸟案”当事人家属并没期待能得到无罪判决,他们只希望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案发地”被指有误 闫啸天和王亚军前后共猎捕过两次燕隼。燕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处闫啸天10年6个月徒刑,判处王亚军10年徒刑。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闫啸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闫啸天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信息审结了该案。在各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描述,也是如此。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闫啸天和王亚军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可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 除闫啸天和王亚军外,现场还有他们的玩伴郭某豪、郭某亚,以及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 记者分别采访到了郭某亚与郭某豪,二人确认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高庄村是王亚军家所在地,距土楼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具体时间两人都记不清了,“只记得是7月份。”郭某亚说。 当时郭某亚、郭某豪都在郭某亚家中,中午一点多他们吃过午饭,接到闫啸天电话,说去河里游泳,随即二人共同前往。 在高庄村,他们看到闫啸天、王亚军还有几个围观掏鸟的人。 郭某亚说,鸟窝在他姨夫家门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王亚军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 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公安局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所有围观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审可能,愿意到庭作证。 “即使有人给压力也会去。”郭某亚、郭某豪也说。 另据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到底有几只鸟?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王亚军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王亚军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啸天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 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闫啸天。 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闫啸天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闫啸天和王亚军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王亚军)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向鉴定机构只送检了5只鸟。其余的十几只并没司法鉴定,“也就是说,那些鸟是不是保护动物都难讲。”付建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了1只燕隼的贠荣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付建称。 但该案中,他的身份仅是证人,判决书中并没显示受到惩处。 疑似“钓鱼执法”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闫啸天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还有媒体称,闫啸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鸟是隼。但记者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看到,鸟刚被掏下来后,闫啸天并不清楚鸟的种类。 “我也不知道什么鸟,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闫啸天说。 闫爱民介绍,闫啸天是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到了这一信息。 事发后,闫爱民专门将百度介绍阿穆尔隼的情况打印下来,上面显示 保护级别为:无危(LC)。 该事件引爆舆论后,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尔隼保护级别,已加上了“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闫爱民说,儿子正是通过百度确定后才把图片放到网上。 事实上,在该案还没被舆论广泛质疑时,2014年8月5日,《中国绿色时报》曾以《辉县森林公安借助互联网破大案》为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依托信息网络,经缜密部署,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家属却称,公安是在“钓鱼执法”。 闫啸天在手写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鸟是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我说没有了,他说让我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买鸟,谁会去掏?”闫爱民始终质疑森林公安的动机。 打完电话后,闫啸天又和王亚军掏了4只鸟,所谓买鸟人到达闫啸天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 目前,网上流传的公安查获涉案鸟类的现场视频均系当时所拍。 辉县市森林公安将当时的场景,认定为现场勘验。 但对第一次掏鸟的案发现场,案卷中没有显示。 司法机关认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仅是依据了两人的口供,和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 付建律师说,由于闫啸天的手机被法院封存,无法证实该说法的真伪。 王亚军的手机则已经归还给其父。 付建认为,以此案现在的局面,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此前的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现在又有新证据出现。” 行贿“救子” 闫爱民不解的还有,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当初为何不让其请律师? 依据他的描述,闫啸天被拘留时,自己打算请律师,他将这个想法在电话里告诉了办案民警丁某。 在闫爱民提供的他和另一办案民警任某的通话录音中,任回答道:“不叫你请律师,确实是为了你好。” 公安侦查期间,闫爱民听了民警的话,没再找律师,但他却开始找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对案件带来推动。 他先找到原新乡市林业局局长闫某,闫某给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刘某发短信:“啸天是本家侄子,别让他耽误了上学。” 刘某告诉闫爱民,他收到了短信,并表示与办案人员沟通一下。 随后,闫爱民在辉县市华隆超市购买了总计1万元的购物卡,用名片夹夹住,先送给刘某3000元购物卡。 紧接着,他用同样方式,又给两位办案民警行贿。 其中送给任某3000元购物卡,送给丁某时,丁没有接受。闫爱民说,他只好为丁某手机充了300元话费。 送过礼后,闫啸天的案件还是被移送检察机关。 这时,闫爱民觉得事情越来越严重,于是在当地请了一名律师。 很快,他又通过辉县市检察院一名司机,协调公诉科的关系。司机将案件公诉人郭某约了出来。 餐间,闫爱民送给郭某2000元购物卡、司机1000元购物卡。 当时,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也在场。 在闫爱民提供的录音中,郭某说:“你们想想,这事无论怎样转,转来转去,都得过我这个十字口。” 闫爱民和王不井商量后觉得:“就依靠他了。” 很快,他们二人单独将郭约出来,吃饭时,郭说:“这事需要5万块,打点公诉科的几个人。” 闫爱民称,他和王不井只凑了3万元,在饭桌上给了郭。闫爱民的爱人刘素琴也在场。 一审判决后,闫爱民发现案件并没轻判,于是在电话中询问郭某,不是都花钱了吗?郭却表示,3万元自己留下了,没给其他人。 此后,郭还以打点检察院其他领导为名,向闫爱民索要2000元购物卡。 可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他再找郭某时,发现郭的手机打不通了。 另外,2015年春节前,闫爱民还通过中间人找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高某,在高某家中,闫爱民送了4000元现金。 不久前,闫爱民将这些情况全部举报给检方。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刘某、办案民警任某,均承认闫爱民向他们行贿过购物卡,但后来都退还了。 被闫爱民充过300元电话费的丁某,没正面回应记者。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人士称,目前这两位警官,均因此事被迫请假休息。 一审审判长高某也表示,闫爱民的确通过中间人给他送过钱,后来通过中间人退还了。不过,他告诉记者,自己也因此事遭停职。 辉县市检察院公诉人员郭某,后调往安阳林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工作,针对索贿3万元现金和部分购物卡一事,他除了承认和闫爱民、王不井吃过饭,对其他举报进行了否认。 日前,记者从新乡市检察院获悉,检方已对郭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质疑,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和辉县市人民法院,均未做出回应。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也未透露相关情况。 “这样一来,案件必须发回重审。”据付建律师介绍,依照规定,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就包括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行为。 家庭逆转 一番折腾后,闫爱民成为众多部门的“瘟神”。 他向一个法官发短信询问案情时,对方回复说:“有你这样的父亲,是孩子的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