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概念的再认识 【摘要】 在对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诸多观念进行批判性讨论的基础上,将体育法学定义为研讨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知识。 近年来,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体育法学(sports law)的研讨遭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什么是体育法学”成为争论的热点之一。体育法学概念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中心概念,决议着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研讨对象、研讨内容以及研讨办法。因而,深化讨论体育法学概念,精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关于丰厚体育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非常必要。 1 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几种观念 目前,国际体育法学界在体育法学概念和体育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问题上主要有3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主张不存在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Grayson,Edward[1]以为,“不存在法学意义上的体育法。简单地说,它没有法律基础,普通法战争衡法的概念中没有特地与体育有关的概念。应用于体育中的各种法律与应用于其他任何社会范畴的法律没有什么不同。”这种观念以为,在法学体系中没有特地的体育法,法律看待体育与看待其他任何范畴一样,一旦触及到法律,法律就会行使其功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法是运用不精确的概念,它实践上是法律的根本概念和各种不同的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是体育与法(sports and law)的分离,而不是独立的体育法(sports law),因而也就不存在体育法学学科。 第二种观念以为体育法曾经存在,体育法学学科正在构成过程之中。依据Burlette Carter 的观念,“体育法学正处在令人鼓舞的应战性和变化性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随同着不时增加的法学学派关注体育问题和不时增加的参与者、组织机构以及社团体育法规。这些开展会更好地构建正在呈现的这个研讨范畴。体育法学将会逐步由‘没有讲义的课程’成为被普遍认可的独立的重要法学范畴”[2]。这种观念与完整否认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第一种观念不同,以为体育法律法规曾经存在,体育法学学科正在构成之中。随着法学对体育的关注、参与研讨的学者不时增加,体育法学将会快速开展并成为一个重要研讨范畴。 第三种观念以为体育法学曾经是一个独立的研讨范畴。Simone Gardiner[3]以为:“体育法学是一个综合的各种法律互相关联的法学学科,它触及到诸如合同、税收、雇佣、竞争和刑事等法律范畴,特地的法规和判决案例曾经得到开展并将继续。作为一个有很多特地人员参与的学术研讨范畴,如今正是接纳这个新的法学范畴即体育法学的时分。”Matthew等[4]以为:“不论用什么术语,‘体育法学’在法学的学术范畴中具有一席位置,它应战法律问题,触及多门学科,关联诸多社会要素,并惹起学者们的极大兴趣。”Mark James[5]以为:体育法学“是体育与法的互相作用,它用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程序来处理体育的争端,并在体育的管理、参与和消费方面发挥作用。”上述观念表述了构成体育法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体育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和共同性,强调体育法学曾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独立学科。 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度,注重法院判决的体育案例和普通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这是形成一些学者承认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缘由。但是,以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度,非常注重体育法律、法规的成文法制定,因而关于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的存在不存在质疑。 滨野吉生[6]以为,体育法学是“对体育法进行特地研讨的学术范畴,是以体育科学与法学、特别是教育法学为中心,多学科穿插的一门知识。”他主张体育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有着亲密的联络,这些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及解释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但这些法律不能替代体育法,体育法有其共同的法律体系。 千叶正士[7]把体育法学定义为“关于体育法即与体育相关法律的知识。”他以为,体育法学不只是关于日本《体育复兴法》等特地体育法的研讨,也是对一切与体育有关的法律进行研讨的知识。 姜仁屏、刘菊昌[8]以为:“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及其体育理论为研讨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 于善旭[9]以为:“体育法学是研讨体育法律标准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开展规律和运转机制的法律科学。” 董小龙、郭春玲[10]以为:“体育法学是研讨体育法及其开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亲密的联络;同时又与体育人文社会学科有着亲密联络,它属于法学与体育学的穿插学科,由于它以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开展规律为研讨对象。”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以为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曾经存在,但终究如何精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依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 2 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 体育法学的定义是提醒体育法学概念内涵的逻辑办法。依据逻辑学中“种概念=种差+临近属概念”的定义,为了精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实质属性需求附属概念和种差两个方面加以讨论。 首先,附属概念的角度来看,上述观念的表述中有“一门知识”、“学术范畴”、“新兴学科”、“综合体”、“穿插学科”、“法律科学”、“法学学科”等。我们从当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学科”、“科学”这3个概念,并理解其根本含义。简而言之,知识是指系统的知识;学科是指知识体系的分类,不同的知识体系构成不同的学科;科学是指关于自然、社会和思想开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从这3个概念的根本含义来看,其相同点是均有知识体系的含义,其不同点有以下两点:第一,学科含有知识体系分类的含义,特别当今国内外学界对学科内涵的了解更为丰厚,它不只仅停留在知识体系分类上,还含有科研队伍、学术成果、条件保证、运转机制等要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学科建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由特定研讨对象、研讨办法和知识体系能够构成一门知识,但不一定可以构成这门知识的学科。换句话说,当一门知识开展到一定阶段,满足了学科的请求时才干构成学科。正由于如此,至今还有些西方国度的学者以为,体育法学仍是一个新的研讨范畴,尚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从目前国内外体育法学的开展实践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兴旺国度曾经构成了独立的体育法学学科;俄罗斯、印度、巴西、希腊等开展中国度的体育法学尚未构成独立的学科;我国的体育法学经过20多年的建立,如今曾经初步构成了独立的学科。第二,科学自身就是知识体系,而且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想的知识体系。体育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范畴,较少触及自然科学。 另外,上述观念中的“学术范畴”、“新兴学科”、“综合体”、“穿插学科”是对学科特性表述,其中体育法学是穿插学科的观念曾经被体育法学界普遍认可。但是,将体育法学的属概念定位于“法律科学”或“法学学科”的观念有待商榷。第一,体育法学的母学科是法学,将其归属到法学学科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假如依照这个道理,那么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体育史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等诸多学科都要回归到其母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体育学就会面临崩溃的场面,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开展。第二,这种将体育法学归属到法学学科自身也有理论缺陷。由于既然曾经认可体育法学是穿插学科,那么,我们以为它既能够归属到法学也能够归属到体育学,这并不矛盾。例如,体育社会学既能够归属到社会学科,也能够归属到体育学科;体育产业既能够归属到经济学科,也能够归属到体育学科等。假如我们从定义上一定要明白归属到某个学科,不只理论根据不够充沛,还会在理论上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开展。鉴于以上剖析,从国内外体育法学开展的视角动身,我们以为体育法学的属概念运用“知识”一词比拟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