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3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唐宽龙四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苏大和等人污染环境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两起诉讼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山东福建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2015年3至4月,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钉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同年3月至4月,唐宽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司家庄村租赁厂房进行铁链镀锌加工,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并流往龙王河内,经检测该排放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103mg/L。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3人合伙及唐宽龙排放废水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其行为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临沂市柳清河支流,该河流是下游村庄、农田、养殖、企业的主要水源。经对龙王河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万余元。 临沂市检察院认为,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及唐宽龙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 2015年10月,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苏大和、陈章贵、於全富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审批在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合伙开办电子废弃物熔炼厂并出租给被告张永平、黄作福、於全富、林友红等人用于非法熔炼电子废弃物。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熔炼后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在工厂周边的土地上,对大气、土壤、水源等造成严重污染。2015年4月,尤溪县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在该熔炼厂现场查获尚未熔炼的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熔炼成品金属锭21.66吨以及熔炼废渣425.95吨。经尤溪县环保局认定,现场查扣的425.95吨熔炼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将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非法熔炼厂危险废物废渣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为人民币160万余元。由于案情重大,尤溪县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三明市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明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苏大和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熔炼废弃电子物提取贵重金属,熔炼后的废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两地检察机关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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