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6-29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6 年6月28日上午9: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8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8日 现场会议地点:南昌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大楼 九楼第一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108,871,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黄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61,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499,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60,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8,86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870,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870,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870,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7、《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71,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09,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6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0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9、《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联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95,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5%;反对37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 ;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33,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99%;反对37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99%;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0、《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银行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6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0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1、《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68,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06,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867,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505,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弃权 1,0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95,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5%;反对37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 ; 弃 权 1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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