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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发动司法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3
摘要:近期,不断有司法改革的消息从报端传来,如“量刑答辩”、“辩诉交易”、“先例判决”、“量刑请求权”等等。笔者发现,这些司法改革无一例外都是由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推行的。 不可否认,地方司法机关的这种改革和探索精神很值得赞赏。

    
    近期,不断有司法改革的消息从报端传来,如“量刑答辩”、“辩诉交易”、“先例判决”、“量刑请求权”等等。笔者发现,这些司法改革无一例外都是由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推行的。 

    不可否认,地方司法机关的这种改革和探索精神很值得赞赏。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改革的发动者不应当是司法机关本身(法院和检察院)。 

    首先,时下的司法改革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法制是有统一性的。一些没有原则的司法改革,不仅不能起到改革促进公正的效果,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反而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因为它影响了法治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 

    第二,司法改革说到底是为了追求法治的最大利益。这种利益应当是全面的、整体的、统一的、最高的,而决不能是片面的、局部的、分割的、低层次的。如果由司法机关本身来进行司法改革,司法机关就可能会过多地或者优先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至少就不会对司法改革的利益进行全面地考虑,因此很难把握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笔者就曾听说过这样的例子。一个基层检察院在司法改革中提出了“量刑请求权”的改革思路,并付诸实施。但是,同级的法院却不承认这点。使得这项改革搁浅了。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法院和检察院就同一个问题提出截然相反的改革措施。这将是对司法改革的讽刺。 

    第三,司法机关的权力限制决定了司法改革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身来进行,更不能将改革进行到底。我们知道,一项改革的进行需要国家和社会大量政治和财政资源的投入,这都是单纯的司法机关所不能具备的。更有一点,司法机关仅有司法权,并不具备立法权,不可能将零星的司法改革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资源。同时,因为这一点先天的缺陷,必然会出现司法改革与现行法之间的冲突。 

    从上面举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出,有的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这样司法机关式的改革,就会因为诸多冲突抵消了部分改革成果,一些改革也会因为最终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支持只好作罢,甚至多次出现反复,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改革成本,还损害了法制建设的连续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只会阻碍司法改革的步伐。 

    笔者认为,发动司法改革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只能是司法改革的参与者、执行者。可由全国人大进行司法改革立法,统一部署,授权试点,进而在全国推广实施。当然,也不排除司法机关对司法改革的参与权,它可以就司法改革的良好设想以提案的形式,交由人大讨论。这种自上而下式的司法改革,不仅节约了司法改革的成本,更可以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保证改革的合法性和方向性。据考察,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具有规则制定权,但美国的司法改革还是由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进行全面的指导。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作者单位:兰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