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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者:举报神州专车律师确有违法之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3
摘要:近日,有关“律师实名举报神州专车新三板挂牌资料严重违规” 一事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同样也引发了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而双方争议最大之处,就在于吴学益律师的公开举报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了神州专车的商业信誉;以及神州专车报案是否恰当。作

近日,有关“律师实名举报神州专车新三板挂牌资料严重违规” 一事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同样也引发了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而双方争议最大之处,就在于吴学益律师的公开举报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了神州专车的商业信誉;以及神州专车报案是否恰当。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本人拟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事稍作解析,以期为公众了解事情真相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一、在自媒体公众号上发布《举报信》全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公民正当的证券举报行为的合理范畴

吴学益律师针对神州专车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申请材料认为涉嫌“严重违规”,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的行为属于证券举报行为。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属于证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对象之一。针对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申请材料有个人意见的,可以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提出。《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自媒体公众号具有可传播性,系面向全社会公众的新型媒体平台。吴学益律师的《举报信》未经正规途径予以递交,擅自将大量未核实的个人意见在社会公众范围内进行传播是不符合有关证券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的。如果涉及恶意诽谤、损害诋毁商誉等行为,则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二、神州专车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神州专车在等待“新三板”股转系统审核挂牌的过程中,遭受到吴学益律师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的公开举报。由于《举报信》内容中大量吴学益律师个人对神州专车的负面评论意见,且经社会公众传播,对神州专车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且神州专车认为该等公开举报已经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神州专车作为受害人依法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其报案行为本身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至于吴学益律师是否已经触犯刑律、依法是否应当被追究刑责,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方可得出结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吴学益律师在其2016年5月23日的《声明》中强调神州专车的报案行为是动用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这是十分荒谬的。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会依法立案并进行侦查。受害人行使报案权利的行为,无论如何,不应被视为打击报复。

三、吴学益律师的行为超出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已经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突破法律底线

吴学益律师在《声明》中强调“公民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证”。然而,言论自由的前提是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行为是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的行为。该条同时规定,律师有该等行为的,将会面临司法行政部门的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鉴于吴学益系执业律师,我们有理由相信其知法懂法,其更应清晰地熟知言论自由与违法犯罪的边界。但吴学益律师上述公开发表的言论却未能彰显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理性和素养。

《举报信》将未经核实的情况以及其个人有强烈倾向性、否定性的意见,以执业律师的名义公开发表,并任由其举报信中未经核实的对神州专车有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在网络媒体上传播的行为,不能排除其希望利用神州专车在新三板挂牌这一公众关注的事件借机扩大个人知名度、博取网友眼球的广告目的。而其将神州专车的报案公开宣称为“动用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施压、打击报复、制造舆论恐惧”,还将该等荒谬的论断再次通过网络媒体散布,无疑再次涉嫌损害神州专车的商誉。(文章转载自 和讯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