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上市]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3
摘要:[上市]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市]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时间:2016年06月05日 19:30:31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盛讯达”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09] 第
61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盛讯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3年
5月
3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4年
5月
16日出具了以
2011、2012、
2013年度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
会第
99号令,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于
2014年
9月
25日出具了以
2011、
2012、2013年度和
2014年
1-6月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年
1月
22日以
2012、2013

2014年度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年
6月
2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年
4月
27核
发的
1307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


1-3-1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5年
7月
17日核发的第
130744号《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提出的有
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并根据《反馈意见》要求更新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2、2013、2014
年度为报告期,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3-2



一、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原手机整机和主板业务对应员工的辞退和转岗情况,并
对是否存在劳务纠纷发表核查意见。(《二次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之
2/(3))
(一) 发行人东莞分公司员工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手机硬件产品的生产制造业务
系由其东莞分公司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东莞分公司员工入离职情况统计表(2013年
1月
1日至
2014年
8月
31日)及其说明,截至
2012年、2013年和
2014年
12月
31
日,东莞分公司的员工人数及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14年
12月
31日
2013年
12月
31日
2012年
12月
31日
员工人数(人) 0 64 76
较之上一年度同期净减少数
(人) 64 12 -

2013年度,发行人东莞分公司员工新增
39人,离职
51人,转岗
0人;
其中离职员工均系为主动辞职。



2014年
1月
1日起至
2014年
8月
31日(不含),发行人东莞分公司员
工新增
4人,离职
33人,转岗
0人;其中离职员工均系为主动辞职。


截至
2014年
8月
31日,东莞分公司仍有
35名在职员工。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其中
34名员工与发行人终止了劳动关系,并经发行人介绍与当地
东莞市华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非关联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其中
1
名员工转岗,继续在发行人从事日常行政工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就上述员工的离职事项,不存在承担经济赔偿
金、违约赔偿等责任承担的情形,未发生人员方面的处置费用。



(二) 发行人的劳务纠纷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5年
7月
7日分别走访了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经了解,自
2013年
1

1日起至走访日,发行人在该等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存在作为当事人一方
的劳动争议仲裁记录。


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5年
7月
7日分别走访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东
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了解,自
2013年
1月
1日起至走访日,发行人在

1-3-3



该等法院不存在其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上述核查,发行人未因东莞分公司关停导致的人员处
置事项而发生过劳动纠纷。


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以下内容认真履行核查职责,说
明相关事实或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与逻辑合理性,说明具体的核查程序
与过程、方法与证据、结果与结论,明确发布核查意见:
(1)所有主要客户
是否均客观存在,其具体的业务、产品、经营规模,其采购发行人软件产
品的商业合理性,规模匹配性与盈利模式,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来历过程、
合同依据、定价方式;软件产品的最终装机、使用或销售情况;
(2)主要客
户的股权结构与关联方,三类客户(手机终端厂商、游戏发行商、游戏运
营商)的变化与新增情况,主要客户报告期新增销售业务的原因与真实性,
运营商客户只有数字畅想的原因与合理性,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员工、发行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
安排;(3)发行人业务结构转型中,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变动趋势是
否合理,关停处置硬件业务的过程与费用情况;
(4)发行人与香港乐信的关
系、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遗漏的关联
方;(5)发行人手机游戏软件装机的平均价格、与手机硬件价格的匹配性、
商业合理性,手机游戏软件的业务模式及发展空间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二次反馈意见》之重点问题之
8)

(一)
所有主要客户是否均客观存在,其具体的业务、产品、经营规模,其采购
发行人软件产品的商业合理性,规模匹配性与盈利模式,发行人与客户交
易的来历过程、合同依据、定价方式;软件产品的最终装机、使用或销售
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产品以手机软件为主,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名软件客户具体如下:

序号
前十名客户情况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1. 德信智能德信智能德信智能
2. 金立通信明日空间高新奇
3. 数字畅想高新奇数字畅想
4. 龙旗科技金立通信明日空间
5. 明日空间数字畅想金立通信
6. 深圳雅卓龙旗科技上海妙博
7. 高新奇龙尚科技嘉数通电子
8. 深圳鑫龙深圳雅卓深圳立恒泰

1-3-4



9. 深圳皇美深圳立恒泰深圳讯航宇
10. 北京云脉深圳皇美龙旗科技

注:


(1)德信智能系为德信智能手机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云狐科技(沈阳)有限公司、泰
克飞石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及英佰科技
(沈阳)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的统称。

(2)龙旗科技系为龙旗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和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统称;龙旗
科技于
2014年
12月收购上海妙博,由于上海妙博与发行人交易系发生在
2012年,
故不做合并。

(3) 数字畅想系为北京数字畅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康瑞波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的统称。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上述客户的走访、以及在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进行主体
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客户均客观存在、合法存续。



2.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业务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前十名软件客户的工商登记信
息及其公司网站披露信息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客户的业务情
况具体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具体业务情况
1. 德信智能
提供从
2G,2.5G,2.75G到
3G、3.5G各种制式无线
通讯终端产品的一站式服务;
旗下的云狐游戏是专门的手机游戏开发商,致力于游戏
领域的互动娱乐企业
2. 金立通信
主要为手机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拥有及运营“易用汇”

金立软件商店
3. 数字畅想
电信增值业务,系手机软件运营商,拥有及运营应用商
店、游戏下载平台、手机网游运营平台
4. 龙旗科技
作为无线通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专业从事手机设
计、手机整机业务、无线通信、数据产品、无线宽带技
术,无线互联网应用等产品研发和服务
5. 明日空间
动漫设计及制作、软件游戏开发、动漫品牌运营、动漫
授权管理、网站开发和运营的全产业链经营
6. 高新奇
通讯终端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开发了
GSM手机、
CDMA手机、3G手机、无线商话、普通话机、
Caller ID
话机、固网短信话机、答录机话机、
DECT数字无绳话
机、对讲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终端产品
7. 深圳立恒泰
移动互联网软件技术、无线增值服务、手机游戏及应用
服务提供商
8. 龙尚科技
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的供应商,提供
GSM/GPRS/EDGE,WCDMA,CDMA1X/EVDO,
TD-SCDMA以及
LTE全系列无线通讯模块以及基于无
线通讯模块的物联网应用的解决方案

1-3-5



9. 深圳雅卓
移动互联网虚拟运营商,专注于应用内容与终端的融
合,致力于创意文化产品在移动互联网上的开发传播与
整合,业务线涵盖手机动漫、手机游戏、手机阅读、手
机音乐和电子商务
10. 上海妙博
移动互联网中移动平台和移动应用开发及推广,主要经
营移动互联网的附属产品,拥有及经营“8787游戏中心”

平台
11. 深圳皇美
移动社交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商,主要产品是移动社交
游戏和手机动漫服务体验
12. 深圳鑫龙手机方案设计、整机
ODM业务
13. 深圳讯航宇
信息技术、动漫产品的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
与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
14. 北京云脉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15. 嘉数通电子手机产品全套开发、生产、销售和模切辅料生产加工


3. 发行人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软件产品的商业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前述主要客户的业务情况,该等客户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涉
及在其硬件产品预装手机软件,或者在其应用商城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推广
手机软件,通过与相关电信运营商进行增值电信业务合作,向手机游戏玩
家进行收费。因此,该等客户存在外购软件产品的商业需求,其向发行人
采购软件产品具备商业合理性。



4. 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来历过程、合同依据、定价方式;
(1)
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来历过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方式包括如下几
类:


a)
以前客户对发行人的手机硬件产品有一定了解,后来发行人从事软件
产品开发后,客户主动联系寻求软件合作,如德信智能、高新奇;
b)
发行人主动联系开发,如金立通信、数字畅想、明日空间;
c)
客户主动联系,如龙旗科技。

(2)
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合同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软件
客户的交易均已签订《技术开发
(委托)合同》或《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明
确约定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3-6



合同类

项目发行人客户
权利
1.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
2.享有被许可软件的知识产权。

根据合同约定的使用次数和范
围享有软件的使用权。

许可使
用合同
义务
1.按合同约定交付被许可软件;
2.保证被许可软件符合其说明
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运行良
好;
3.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被许可软
件的载体.加密附件出现物理损
坏,给予免费修正或更换;保证
被许可软件无任何著作权纠纷,
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
2.不将许可软件提供给第三方
使用;
3.不对许可软件进行全部或部
分试图导出程序源代码的行
为,或在许可软件的基础上书
写或开发衍生产品或软件;
4.不得限制
.破坏或绕过被许可
软件附带的加密附件等确保被
许可软件正确使用的限制性措
施;
5.不得将被许可软件用于其他
目的;
6.不得除掉
.掩盖或更改被许可
软件上有关著作权或商标的标
志。

权利收取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享有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
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技术开
发合同
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软件
开发工作和交付成果;
2.开发完成后,将相关的技术资
料交付客户;
3.保证研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合法权益;
4.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
第三人;
5.履行保密义务。

1.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履行保密义务。



(3) 发行人与客户交易的定价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其软件客户交易的定价是在综合考虑产品的
研发投入及周期长短、软件的复杂程度、技术水平高低及市场供需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并不区分软件许可使用的模式和受托开发
的模式。同时,发行人在交付软件产品后即与客户进行价款结算;发行人
软件产品收入的价款收取不与最终游戏用户的使用贡献挂钩。



5. 发行人软件产品的最终装机、使用或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客户在接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
机构团队走访时的介绍以及就其样机装机情况、或者平台发布游戏情况的
演示,发行人的软件产品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使用:

1-3-7



(1)
手机终端厂商客户主要将所购买的发行人游戏产品预装在其出厂的手机
中,由手机硬件终端消费者付费使用;
(2)
游戏发行商和运营商客户将购买的游戏产品通过短信或网络的推送方式
将游戏的安装程序送达手机用户,由手机用户下载安排并付费使用。

(二)
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与关联方,三类客户
(手机终端厂商、游戏发行商、游
戏运营商)的变化与新增情况,主要客户报告期新增销售业务的原因与真实
性,运营商客户只有数字畅想的原因与合理性,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管、员工、发行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


1. 报告期内前十名软件客户的股权结构与关联方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5年
7月
7日-7月
9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平台)对如下企业的核查,如下企业的股权结构及董事、监事及经理信息如
下:


(1) 德信智能
i. 德信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锐资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董德有、纪长喜、董德福
监事:未披露
经理:霍保庄


ii. 云狐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斐奈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90.91%,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持股
9.09%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岳红梅、吴勇、纪长喜、董德有、岳宏伟
监事:未披露
经理:未披露


iii.
泰克飞石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德信无线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董德福、董德有、王中宝
监事:未披露
经理:方漪波

1-3-8



iv. 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鸿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纪长喜、董德福、董德有
监事:岳红梅
经理:未披露


v. 英佰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德信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徐小源、胡海龙、李树刚、岳红梅
监事:未披露
经理:吴红波

此外,根据中国德信无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于开曼群岛,为美国纳斯
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CNTF,以下简称“中国德信无线”)的
2014年
年度报告,除英佰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均系为中国德信无线
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德信无线的实际控制人系为董德福。


根据中国德信无线的
2010年、2011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英佰科技(沈阳)有限公司曾经为中国德信无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中国德
信无线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中国德信无线的关联方。

2011年
12月,德
信无线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有的英佰科技(沈阳)有限公司权益转让,自此,
英佰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与中国德信无线成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2) 金立通信
股权结构:
徐溟皓持股
0.30%,刘立荣持股
41.4%,王立章持股
0.85%,杨建成持股
2.1%,陈勤康持股
0.85%,李明员
持股
12.3%,周志勇持股
1.7%,刘孝锋持股
0.2%,陈
赞华持股
0.2%,王伟持股
0.1%,王旭东持股
0.1%,
李金荣持股
14.7%,卢光辉持股
20.5%,何大兵持股
0.4%,张高贤持股
0.3%,罗来毅持股
0.1%,杨立持股
2.9%,陈耀辉持股
1%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杨建成、李金荣、卢光辉、刘立荣、何大兵、徐
溟皓、周志勇、李明员
监事:陈勤康、陈耀辉、王立章
经理:刘立荣


(3) 数字畅想
i. 北京数字畅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3-9


股权结构:罗证持股
20%,孙艳辉持股
50%,袁艳霞持股
3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罗证、张雨松、孙艳辉
监事:霍彦
经理:罗证


ii. 北京泰康瑞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北京维亚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延琦
监事:霍彦
经理:延琦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5年
7月
7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北
京维亚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核查,北京维亚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
为北京数字畅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龙旗科技
i.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红,昆山旗凌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昆山云睿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旗壮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昆山龙飞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唐海蓉,昆山
永灿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昆山弘道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昆山旗志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马鞍山

股权结构:

梧桐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顺
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天津金米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龙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昆山旗云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昆山仁迅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昆山远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董事:杜军红、刘德、徐文军、关亚东、汤肖迅、范海
涛、杨骅、李柏龄、关亚东、张建国

董事、监事及经理

监事:徐伟、覃艳玲、刘小兵
经理:徐文军

注:于
2015年
5月
26日由龙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ii. 龙旗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徐文军、杜军红、葛振纲
监事:刘容
经理:葛振纲


(5) 明日空间
1-3-10


股权结构:林述佳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林述佳
监事:陈敏
经理:林述佳


(6) 高新奇
股权结构:
许瑞杰持股
10%,许晓东持股
25%,陈宝珊持股
10%,
深圳市高新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5%,许瑞强持股
25%,许瑞洪持股
15%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许瑞强、陈宝珊、许瑞杰、许瑞洪、许晓东
监事:谢志翠、杨建新、徐丽萍
经理:许晓东


(7) 深圳立恒泰
股权结构:郭浩东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及经理:郭浩东
监事:孙书华


(8) 龙尚科技
股权结构:上海三旗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董事:王焜
监事:潘莉

注:上海三旗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2015年
1月
29日向上海尚润通信技术有
限公司收购龙尚科技股权。



(9) 深圳雅卓
股权结构:皮雪杨持股
75%,刘福全持股
25%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及经理:刘柔贤
监事:刘福全


(10) 上海妙博
股权结构: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杜军红
监事:刘容

注:上海妙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2月
22日被龙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收购。



(11) 深圳皇美
股权结构:彭柳江持股
70%,贾宝平持股
30%

1-3-11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及经理:彭柳江
监事:吴少明


(12) 深圳鑫龙
股权结构:丁澎持股
70%,陈伟佳持股
30%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及经理:丁澎
监事:陈伟佳


(13) 深圳讯航宇
股权结构:罗秋露持股
100%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及经理:罗秋露
监事:胡楚保


(14) 北京云脉
股权结构:程莉,李芳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及经理:程莉
监事:王伟


(15) 嘉数通电子
股权结构:未披露
董事、监事及经理
执行董事:曹超
监事:蒋天丁
总经理:周耀
副总经理:张征林


2.
报告期内三类客户(手机终端厂商、游戏发行商、游戏运营商
)的变化与新
增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客户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客户类别具体客户
手机终端厂商
德信智能、金立通信、龙旗科技、高新奇、深圳鑫龙、深圳立
恒泰、龙尚科技、嘉数通电子、深圳讯航宇、广州粤铿
游戏发行商
明日空间、深圳雅卓、深圳皇美、北京云脉、广州顺动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厦门摩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日嘉动漫科技
有限公司、成都福多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妙博
游戏运营商数字畅想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客户的主要变化如下:

1-3-12


客户类别客户变化情况
手机终端厂商
深圳鑫龙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
龙尚科技
2014年度未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嘉数通电子、深圳讯航宇、广州粤铿
2013年度、2014年度未
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游戏发行商
深圳雅卓、北京云脉、广州顺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摩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福多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
新增客户
游戏运营商无变化


3. 主要客户报告期新增销售业务的原因与真实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存量客户及主要新增客户的新增
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客户名称
2013年度较
2012年度增加金额
(万元)
对存量客户的
新增销售额
明日空间
1,300.00
龙旗科技
505.40
龙尚科技
383.30
金立通信
272.00
小计
2,460.70
对新增客户的
新增销售额
深圳雅卓
347.30
深圳鑫龙
198.23
小计
545.53
合计
3,006.23
类别客户名称
2014年度较
2013年度增加金额
(万元)
对存量客户的
新增销售额
金立通信
1,249.00
深圳雅卓
1,136.50
深圳鑫龙
636.49
数字畅想
756.50
龙旗科技
761.30
小计
3,021.99
对新增客户的
新增销售额
广州顺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391.50
厦门摩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76.00
成都福多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79.00
小计
2,564.30
合计
5,586.2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存量客户及主要新增客户的新增销售,主要
是由于进一步加强与优质存量客户的合作及积极开拓有发展前景良好的
新增客户。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签订的重大合同的核查,本所经

1-3-13


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向存量客户及主要新增客户的新增销售业务均已签订
了书面合同,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具备真实性。



4.
运营商客户只有数字畅想的原因与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商客户只有数字畅想一家,主要
是由于:第一,手机游戏产业链中,游戏运营商数量较少,主要集中于腾
讯、奇虎
360、网易等大型企业;第二,市场上大型游戏运营商主要运营
网络游戏,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为单机游戏,与其业务合作机会
较少。



5.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发行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与主要客
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员工、发行人股东及其
近亲属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前
十名软件客户的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该等
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核查了该等主体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情况。根据前述核查,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未持有上述客户的股权,也未担任上述客户的董事、
监事及经理职务。


根据上述客户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软件客户及
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发行人股东的主要关联方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外部股东马嘉霖的主要关联方系为康美药
业,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518,
主要从事于中药饮片、中药材、化学药品等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批发
销售;陈冬琼的主要关联方系为互动娱乐,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043,主要经营车模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游戏与广告业务等。


1-3-14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康美药业、互动娱乐各自
2012年-2014年年度报告
所披露的控参股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
查了该等主体的的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前十名软件客户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非康美药业、互动娱
乐的关联方。


根据马嘉霖、陈冬琼、康美药业、互动娱乐及其主要关联方的确认,自
2010
年起至今,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向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
户采购或销售商品、及发生其他业务及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软件客户的确认,其本身及下属子公司均未向
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及发生其他业务及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等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
发行人业务结构转型中,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关停处置硬件业务的过程与费用情况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20,557.98 19,904.11 21,196.23
营业成本
3,979.52 7,328.41 10,612.41
期间费用
7,111.84 4,913.42 3,520.72
净利润
8,774.09 7,605.49 6,691.74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 关停处置硬件业务的过程与费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关停处置硬件业务,主要包括资产处置及人员处置,具体
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十三/(一)/2.业务品种调整是否会引致
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处置费用”。



(四)
发行人与香港乐信的关系、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

1-3-15



否存在其他遗漏的关联方


1. 发行人与香港乐信的关系及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09、2010年度的第
一大客户系香港乐信。香港乐信实质为发行人手机产品的外销平台,其境
外客户实质为发行人的境外客户,其作用仅为配合发行人进行境外销售业
务。自
2010年 11月起,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盈佳开展境外销售,结束通过香港乐信进行对外贸易的销售模式。


根据香港乐信登记于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的相关材料及
Simmons &
Simmons出具的《报告》香港乐信系按照香港法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于
2007年
7月,系由(,) 中国香港籍公民陈安琪投资并实际控制,其主
营业务为科技材料及手提电话贸易。香港乐信于
2012年
2月
29日依法
办理了结束业务的商业登记手续。



2009年和
2010年,发行人与香港乐信的手机硬件产品销售,交易金额分
别为
11,980.79万元和
10,988.35,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92.80%

55.73%。


发行人与香港乐信的关系及具体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
“二十
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 信息披露的差异及原因
发行人前次申报时,在其申报文件中,对发行人与香港乐信及陈爱华及其
配偶陈景荣之间的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未被列为关联方,其发生的交易未
认定为关联交易。在本次申报文件中,将其作为了关联方,并对交易作为
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上述差异的形成,主要系由于中介机构对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理解差异所
致。在本次申报中,中介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为香港乐信
及陈爱华及其配偶陈景荣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但未造成发行人对其利
益倾斜;故作为特殊的关联方进行认定及披露。



3. 是否存在其他遗漏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
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关于关联
方认定的要求,充分披露了其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遗漏的关联方。


1-3-16



(五)
发行人手机游戏软件装机的平均价格、与手机硬件价格的匹配性、商业合
理性,手机游戏软件的业务模式及发展空间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1.
发行人手机游戏软件装机的平均价格及与手机硬件价格的匹配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软件使用许可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一般约定安装次
数上限为
25万次至
30万次,超出安装次数上限后将额外按每款软件
6元
/次的标准收费,但发行人基于维护客户关系的目的,对部分客户超出安装
次数上限的行为并未追加收费。2012年-2014年,采用软件使用许可方式
的发行人客户,其平均在手机中安装软件每款每次的费用为
4.27元、3.66
元、3.34元。


发行人认为,客户购置其手机软件用于装机,由此产生的单部手机成本较
之手机整机的其他生产成本,占比很小,且对手机硬件价格定价不会产生
重要影响。



2.
发行人客户采购发行人软件产品的商业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客户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在其硬件产品
预装手机软件,或者在其应用商城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推广手机软件,通过
与相关电信运营商进行增值电信业务合作,向手机游戏玩家进行收费。因
此,该等客户存在外购软件产品的商业需求,其向发行人采购软件产品具
备商业合理性。



3.
发行人手机游戏软件的业务模式及发展空间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基于如下因素,发行人认为,其手机游戏软件业务具备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1)
智能手机及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推动手机游戏市场规模发展扩大;
(2)
手机终端厂商出货量不断增加,提升对优质手机软件的需求;
(3)
报告期内,发行人维持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并深入发掘客户需求。客户
购买软件数量及购买金额均呈上升趋势;
(4)
发行人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
2015年
5月
19日,发行人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许治
为发行人新的独立董事。许治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技术
经济系主任。请发行人说明许治任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

1-3-17



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次反馈
意见》之其他问题之
9)

(一)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
10月
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
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对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一条,现职和不
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2.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2008年
9月
2日,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发布《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在校外兼职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意见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
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
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
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
知》
2011年
7月
28日,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发布《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
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对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兼职行为作出了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三条和第
六条,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直属高
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
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4.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
2010年
2月
23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
干准则》,2011年
5月
10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
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根据
该等规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
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1-3-18



(二) 许治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许治个人简历情况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许治现任华
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教授。根据许治本人的
确认,其不属于校级或高校处级(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亦不属于党政
领导班子成员。


经本所经办律师于
2015年
7月
19日在华南理工大学网站
()核查,许治不属于华南理
工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许治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符合《关于
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1-3-19



1-3-20



  中财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