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且,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完成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宪法和法律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现行宪法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实行检察独立原则,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上一页 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