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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司法改革带来大变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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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以来,武汉市两级试点法院紧紧围绕上级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9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及青山、汉阳共3家试点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如今,新的模式运行下的武汉法院发生了哪些变化?

武汉法院:司法改革带来大变化

  第一,精心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过自愿报名、严格筛选,2015年6月22日,武汉两级试点法院345名干警参加省委政法委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笔试、民主测评、业绩考核、组织考察等环节,最终确定首批员额内法官296人。

  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兵深有感触地说,“司法改革之后,最明显的变化是一线审判队伍人员充实,质量提升,队伍充满活力。新鲜血液的注入给法庭带来了活力和竞争。为更好、更多、更快办案,大伙都铆足了劲。”

  第二,审委会讨论案件大幅减少,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现象消失,逐步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遇重大、疑难、新型案件,下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案件实体或程序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予以答复。正是因为上级法院为请示案件“定调子”、“指方向”、“担责任”,请示现象一度泛滥。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年轻法官潘捷说:“司改后,根据‘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理念,区法院再没有案件请示到我们庭了。”据统计,2015年9月1日,市中级法院新的审判团队模式正式运行后,只收到涉及执行、立案等程序性事项请示案件123件,民事、刑事、行政请示案件均为零。

  同样,作为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组织,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从2015年初开始,按照司改精神,市法院全委会和各专业审委会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非法律适用问题、刑事案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再纳入审委会讨论范围。“门槛”抬高后,全年讨论次数(案件数)较去年大幅下跌。比如2015年,市中级法院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0次、涉及24个案件,而2014年的同比数据是21次、36个案件,减幅高达52%,2015年刑事专业委员会共召开会议79次,涉及21个案件,2014年的同比数据为130次,37个案件,减幅达到39%。与此同时,各业务庭的庭务会逐渐被“法官联席会”所取代。大家坐在一起研讨案子,各抒己见,联席会得出的多数意见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说也只是参考,逐步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第三,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重新回归审判。

  2015年12月,为切实发挥院庭领导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履职和示范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相关精神,市法院起草《院庭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其中规定,院、庭长应当办理案件,直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主持庭审、合议,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等,不得挂名办案。院庭长办理的案件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和普通法官一样,院庭领导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规定》还就办案数量提出了原则要求。

  2015年6月,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秦慕萍亲自承办并开庭审理一起“零口供”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凌某时,当场从其挎包、裤子口袋内查获两袋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重1012.78克。但凌某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调查中均称自己不知道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放有毒品。秦慕萍仔细研究证据,认真组织庭审,通过实物、视频、电子数据、现场检测结果,结合被告人年龄、阅历、对毒品的认知程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凌某明知涉案物品系毒品而非法持有,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学博士、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多年来一直坚持自己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他主审的“如家”、“阿迪王”等商标权纠纷、“腾讯诉网易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等案件,在社会上均引起广泛关注。针对院庭长办案制度实施,他说:“以前院里对我的办案数量没有硬性规定,想办就办,想办多少就办多少,也不纳入考核,现在司改四个月过去了,我承办的案件已超过20件(含连案数为152件),案件审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同时,作为庭长,我还要肩负开会、学习、调研、协调等行政职责,工作压力比较大。今后除了办案,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上的指导和队伍的管理上。”

  第四,司法责任制的实施牵动着法官的责任心。

  2015年5月,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责任的暂行规定》、《关于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暂行规定》等6项规定,科学划分法院内各类组织、人员的职权范围,明确违法审判需追责的几种情形,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根据该院《关于法官、法官助理办案过错责任的暂行规定》,过错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差错案件分为一般差错案件和重大差错案件两种。“未按法定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等16项被认定为一般差错,“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审理或判决的”等19项被认定为重大差错。

  根据该院《关于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的暂行规定》,院长不得有下列行为:强令合议庭接受法官联席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其他违反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应当依法定程序和范围进行,并全程留痕。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其监督指导意见应记录留档。”

  办案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提醒谈话、责令口头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分数、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延长晋职晋级时间、取消晋职晋级资格等。对涉嫌违纪、违法审判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