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协力推进,务求实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树立正确大局观,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 习总书记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气、保障社会治理等重要作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中存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破解。司法体制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是保障“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正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的方向是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改革的根本标准是群众满意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更要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树立正确大局观,坚持既接地气又有理想,既要解决待遇保障问题,更要始终牢记改革目标、坚定改革方向、把握改革尺度,通过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努力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紧紧围绕关键点,深入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围绕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部署了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根据中央部署,当前的改革试点主要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任务,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坚持员额制改革不动摇,着力提高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员额制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实行员额制,就是要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从现有法官检察官中挑选出最优秀的人员来办案,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一是坚守员额比例。中央确定的以省区市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数的39%以下的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是必须严守的红线,决不能突破,而且还要留有足够余地,让暂时未能入额、新进司法队伍的人员看到希望。坚持“以案定额”,以案件量为基础核算员额,实行员额省内统一调配,推进解决“案多人少”和“案少人多”并存的结构性问题。省法院采取分类测算、准确计算和定额配置等办法确定法官员额,受到了中央司改办肯定。二是规范标准程序。现有法官检察官入额,首先要具备基本的政治标准,突出对司法能力、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防止简单地以级别、票数、考分取人,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任。入额都要经过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遴选,通过政治考察、业务考核、统一考试和面试等环节,实行差额选任,切实把优秀人才选到一线办案岗位上来。对司改后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任前培训。三是严格领导干部入额。在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关键时期,领导干部要把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发挥积极表率作用。中央明确,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办案工作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可以入额。但是,必须按照程序和标准参加遴选,入额后必须编入办案团队在一线直接办案,并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 (二)坚持法官检察官权责统一,着力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关键是要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是健全落实办案责任制。完善和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办案人员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在赋予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健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细化量化司法责任,明确法官检察官办多少案、担什么责、怎么追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强化宏观指导职能。二是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总的要求是整合司法资源,精简机构,减少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机构精简后空出的编制,应向基层和办案一线调配使用,推动业务骨干从管理岗位回到办案岗位。三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辩证思维,不能将“去行政化”简单理解为“去管理”,院庭长要依照权力清单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建立科学的法官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业绩评价标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审判权、检察权行使实行动态监控、做到全程留痕。建立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机制,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办案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退出员额,形成“能者上、不胜任者下”的良性机制。 (三)坚持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着力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完善职业保障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调动法官检察官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使他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中安心专心。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核心是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职数比例高于其他类别公务员,重点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并建立逐级遴选机制,让基层法官检察官有更大发展空间。二是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金三部分,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将分别按一定比例提高。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确定,并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鼓励多办案、办好案。三是兼顾各类人员切身利益。对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坚持“老人老办法”,可以保留原职务和待遇,注重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可参加后续入额遴选,愿意转岗到其他部门工作的也应打开通道。完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业发展通道,确保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