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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法学专家谈“12·30”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启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2
摘要:近来,全国公安机关打掉了一批有组织、长期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团伙。四川、海南两地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 12 30 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有着怎样的特点,给了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哪些启示,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

近来,全国公安机关打掉了一批有组织、长期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团伙。四川、海南两地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12·30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有着怎样的特点,给了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哪些启示,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

记者:利用“通知中奖”或者“冒充公检法”等方式实施诈骗的新闻屡见报端,公安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和防骗宣传力度,但为何此类诈骗仍处在高发态势,还是有那么多群众被骗?

宋英辉:首先,电信诈骗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蔓延快、辐射广的犯罪,而且诈骗的手法简单,翻新速度快,容易传播、仿效,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波及很广的范围,犯罪分子在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下往往铤而走险。这是电信诈骗持续高发的根本原因。

其次,电信诈骗团伙作案居多,跨国跨境的趋势明显,采用集团化、专业化操作模式,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很大。加之由于缺乏完善的跨区域协作共享和部门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

此外,尽管国家一直在加大宣传防骗,但是还是有部分死角或盲区。一些群众防骗意识依然薄弱,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和不断变换花样的骗局时,贪图便宜的心理或趋利避害的心理容易被利用,屡屡上当受骗。这是电信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记者:此次公安机关打掉了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租赁POS机”在内的犯罪嫌疑人,并已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以“非法经营罪”批捕,这有怎样的意义和启示

宋英辉:尽管电信诈骗的具体骗术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必须依靠两方面的技术支持,即通信网络和银行网络。为了更好地惩治电信诈骗犯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帮助人员主观方面的“明知”很多时候难以查明,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处罚通常比较轻,甚至没有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打击并处理部分提供技术支持的犯罪嫌疑人,颇有釜底抽薪的意思,具有多重意义。

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活动。在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下,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在客观上发挥了比拨打电话或者群发短信的行为人更为关键的作用。如果不处理这些人,就很难从根本上有效打击电信诈骗。

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通过打击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对这些行业的不法分子形成一定威慑,使得不敢再为了单纯获利而非法提供技术支持。在缺少技术支持后,整个电信诈骗机制将无法运转,电信诈骗必然会大幅减少。

记者:去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那么,相关部门应如何协作联动?

宋英辉:电信诈骗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性、系统性问题,需要公安、电信、银行等多部门协作联动,通力合作,共同治理。只有“电信部门管好线、银行部门看紧钱、公安部门盯住人”,打出一套组合拳,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猖獗势头。

除了公安部门加强办案的力度,银行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以及运营商在防治电信诈骗方面应当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就银行部门而言,要建立健全银行账号紧急止付、网络银行转账监管、转账交易强制性提醒等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核对身份信息,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重点清理历史上形成的“冒名卡”等。就通信运营商而言,要健全和落实手机卡实名制审核,严格执行有关主叫号码传送规范,不得擅自隐示或非法更改传送的主叫号码,不得为非法经营提供技术条件,及时为防骗“防火墙”打补丁、早升级等等。就监管部门而言,要对不履行发卡实名制的银行、违规违法的通信运营商以及经营不规范的网络公司、软件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依规问责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