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合肥人大:立法后评估让法规更加务实管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2
摘要:今年 5 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确保这部地方性法规更加务实管用。评估工作正式启动于 2015 年 11 月,历时半年。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公布实施于 2007 年,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

今年5月,合肥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立法评估工作,确保这部地方性法规更加务实管用。评估工作正式启动于201511月,历时半年。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公布实施于2007年,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合肥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急剧增加,同时人民群众对供水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供水关系的发展需要,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争议和不便。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将这一条例作为该市首次立法后评估的地方性法规,以推动全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如何保证立法后评估工作科学有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于201412月出台了《合肥市人大立法后评估办法》。

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评估,从评估件的确定、工作方案的制订、委托单位的选定,到评估报告的审议,都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程参与到委托机构的工作中,并进行独立的调研,两者互为补充,确保了评估工作的质量。

这是因为《合肥市立法后评估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是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如何确定评估对象?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法规实施部门、人民团体及其他方面等主体,均以议案或建议的形式提出评估件,实现了提出主体的“多元化”而最终的评估对象,则由主任会议根据法工委的初审意见研究确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还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受委托的第三方合肥学院承担了此次《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评估工作,他们组建了由法律、环境工程、公共事业管理等方面的专教授参加的评估组,这些专教授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悉了解合肥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在为期4个月的评估中,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调查、信息分析等工作,形成了详实的评估报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权威性。

为了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决策失误,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后评估办法,委托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对法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为后续工作提供了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为了保证第三方机构能够全面掌握相关资料信息,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给予协助和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由于供水工作关系着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能够最大范围地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估工作中,采取了在网站发布公告、邀请公民代表参加座谈会等形式,并通过分布在全市的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汇集民意、集中民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的相关信息在媒体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及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反映基层的法治需求,使立法后评估工作更接地气。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评估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在于通过评估,促使评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对症下药”推进法规创新。从城市供水条例评估的情况看,该条例实施情况存在着一些问题:饮用水的水质保障措施不尽完善;供水水源应急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供水工艺设计有待改进;老旧小区年管道和储水设施老化,设施损坏,管道渗漏,水耗现象突出;部分小区涉及居民水表出户问题,资金难落实,长期无法解决;物管单位、业主和供水企业在对如何履行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上存在分歧;浪费水资源现象突出,现实中用自来水浇灌绿化带、滥用消防用水等现象较为明显;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委员们建议:从进一步理顺供用水双方关系来界定和平衡好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现有制度,强化执行与落实;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倡导从先进供水设施推广和及时跟进配套措施等方面修改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提出法规修改建议,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法规修改程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