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事业单位与直属研究会和主管法学社团的联系,更好地服务研究会建设,经中国法学会党组讨论通过,《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联络员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法律信息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可推荐1—2名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在编干部担任研究会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中国法学会驻会领导的秘书、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编干部均为联络员。《办法》明确联络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应研究会的重要学术活动,与研究会秘书处建立直接的联系。《办法》同时还对联络员的履职义务、工作考核与保障等做出了规定。 建立研究会联络员制度,是社团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的又一创新举措。新一届中国法学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研究会建设和作用的发挥。除了研究部作为研究会日常服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之外,学会办公室、机关党委、外联部、会员部、法律信息部、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法律咨询中心都有直接指导、服务直属研究会的业务。强调中国法学会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对研究会的服务职责,再次体现了直属研究会工作对于中国法学会全局工作的无比重要性。通过联络员与研究会的密切联系,将有利于研究部和相关部门全面了解研究会的情况,及时回应研究会的需求,促进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更好地开展活动。同时,也能让联络员获得接触法学专家、掌握法学研究前沿动态、学习法学理论的机会,有助于中国法学会机关青年干部的成长。 附:《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联络员制度试行办法》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联络员制度试行办法 (经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事业单位与直属研究会和主管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的联系,更好地服务研究会,特建立研究会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室和法律信息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可推荐1—2名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在编干部担任研究会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中国法学会驻会领导的秘书、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编干部均为联络员。 第三条 联络员根据其专业背景和所属部门的职能等因素确定其联系1—2个研究会。 第四条 联络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应研究会的重要学术活动。联络员所属部门应给予时间上的保障。 联络员参加研究会活动的出差费用从研究会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联络员与相应研究会秘书处建立直接的联系。研究会向联络员提出工作要求或建议的,联络员及时告知研究部。由研究部统一向研究会联系会长汇报。 第六条 研究部每年向联络员所属部门通报联络员的工作表现。机关各部室和有关事业单位应支持联络员的工作,对表现突出的联络员予以表扬。 第七条 联络员任期1年。表现优秀、经所属部门同意的,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