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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专项管理办法》制定出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2
摘要: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级新闻单位,于2000年2月创办,2011年2月全面改版,2012年2月、2015年2月再次改版,改版后的民主与法制

    2016年6月20日,《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专项管理办法》经学会党组讨论、相关部门审核后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法学会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建设的实际,规范“新型智库”专项管理和运行的具体举措。

  该文件的内容涉及“新型智库”专项的项目类型、经费额度、研究周期、最终成果、财务决算制度等。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会“新型智库”财政专项的项目运行和经费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专项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建设,规范“新型智库”专项的管理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库”专项,是指财政部批准设立,专门用于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建设的财政项目。

  该专项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实施。

  第三条 “新型智库”专项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成果转化,尊重科研规律,实行科学、高效、可持续的科研管理模式。

  第四条 “新型智库”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专家咨询会

  (二)研究项目

  1. 第三方法治评估项目;

  2.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申请立项的研究项目;

  3. 中国法学会认为具有重要决策咨询价值或理论价值的其他研究项目。

  (三)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础经费

  第五条 专家咨询会包括立法专家咨询会、司法专家咨询会等。

  立法专家咨询会主要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委托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形成《专家咨询报告》供中央和立法机关立法决策时参考。

  第六条 第三方法治评估项目包括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评估、部门规章评估、地方立法评估、司法改革评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评估等。

  上述评估项目1—3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础经费的额度以及使用办法,按照《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研究基地向中国法学会提出申请研究项目经费的,中国法学会可根据项目的价值、研究基地的研究实力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新型智库”研究项目采取委托或者公开接受申报的方式确定承担机构或专家团队。研究经费低于10万元的项目,可以由专家个人主持。

  第九条 “新型智库”研究项目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机构或专家团队的,中国法学会邀请3名专家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建议立项的,报学会领导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由研究部根据任务需要提出不少于1:3的建议名单,报请学会领导决定。

  第十条 无论研究项目采取何种方式确定承担机构或专家团队(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填写课题申请书。

  第十一条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新型智库”研究项目的经费一般为10万元,最多不能超过20万元。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础经费一般为10万元。

  第十三条 凡属于“新型智库”研究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现行科研经费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项目经费中用于主要研究人员劳务支出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项目负责人有经费预算调整权,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调整资助经费项下的预算。

  第十四条 “新型智库”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新型智库”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出版。每一研究项目至少提交3份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要报。

  第十六条 “新型智库”专项的成果鉴定等其他事项,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型智库”研究项目经费执行财务决算并随研究项目成果一并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年度基础经费执行财务年终决算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