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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司法改革需要 加快律师制度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各级律师协会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庸,无法履行行业协会的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了重要部署,“两个决定”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我国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能,以及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担负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举报等职能。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通过律师法对律师协会基本职能以及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关系的规定可以看出,行业自律和规范是律师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四中全会提出的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等涉及律师制度改革及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律师协会履行其基本职责以及律师行业自律来实现。

但长期以来,各级律师协会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庸,无法履行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无法通过行业自律及规范实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及律师队伍的内部建设。

2002年1月,《司法部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中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作了四条界定,一是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制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三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遗憾的是,律师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上述原则,越权越位、脱离宏观管理,干预律师协会人事、财务、奖惩等具体事务,甚至挤占、挪用律师协会会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协会实施行业自律、履行基本职能,影响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制度改革的步伐。

建议全国人大协调有关部门,理顺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行业协会的关系,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协会的监督及管理行为,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越权越位管理、插手律师协会具体事务的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及行业协会章程实施自律及自我规范,依法保障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执业行为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方面履行其基本职责,以顺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提出的律师制度改革方向,加快律师制度改革的步伐,配合全面司法改革的推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