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1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武汉就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座谈。代表、监督员咨询员以及专家学者们充分肯定了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就法院如何更好地推进司法改革、破解执行难问题、司法统计应更科学等提出意见建议。现将发言摘要刊登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宪忠
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取得了较大成效,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得到根本扭转,法院的威信也在提升,因此总体趋势值得肯定。从部分试点法院介绍的经验看,他们都认真推进四项改革工作,特别是法官工作量和员额制的计算令人印象深刻。建议:一是提高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即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法院更好地完成国家治理功能,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使命。二是我们要有更多的理论研究和布局,法院的独立性才是未来发展的需要。三是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从世界看这也是很好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莫洪宪
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从前期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此次会议有助于总结改革经验,继续推进下一步改革。建议:一是在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中,应确保责权利的统一。二是建立司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和尊严感。三是对于终身责任制,应明确追责的范围、程序等具体问题。四是应合理确定法官入额的条件。五是对于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应在研究是否合适后再予以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李 浩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提升,2015年人民法院收案数量突破一千万,但法官员额制改革使得案多人少的问题更加突出。建议:一是真正发挥督促程序作用,使一些债务案件得到快速解决。二是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使一些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得到解决。三是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作用,使一些案件不需再进入诉讼。四是充分发挥小额程序作用。五是司法统计要更科学。六是通过大幅提高退休金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此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理性看待法院和地方的关系,使地方加大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湖北省委主委、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红玲
社会法制方面是民革参政议政的重要领域,我们也就司法体制改革组织了几次专题调研,就发现的问题建议:一是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周强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希望法院继续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二是通过科学设置机构和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动态员额比例等,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要完善配套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 蔡学恩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更加关注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湖北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做得不错。建议:一是律师队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置身事外。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应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改革设计安排。二是司改设计中应突出法官职业特点,保障其享有应有的职业待遇,通过制度保障法官的尊严感和荣誉感。三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应对入额的领导办案进行细化,并设定科学的考核目标。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信义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东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法院形象得到较大提升。第一个感受是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为老百姓保驾护航。从建筑方面看,武汉这么多工地,但“沙霸”“砖霸”等名词已经消失。可以说,法院就在我们的身边保障我们的生活。第二个感受是相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在座各位法学专家的积极献策参与下,这轮司法体制改革一定会成功,使老百姓更加感受到公正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汪海燕
近年来,我国司法文明的程度有所进步与提高,这正得益于司法体制改革。建议:一是不断扩大律师和专家学者进入法官队伍的比例,并适当降低选拔门槛。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应与配套措施同步进行,切实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三是处理好中央统筹领导与地方能动性的关系。四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应确保更多的一线法官进入员额。五是处理好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体制改革的问题。此外,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对重大疑难案件可由入额的法官办理,对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可由没有入额的人员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法院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切实按照司法规律来行使审判权,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建议:一是试点改革是按照中央部署先行先试的,试点经验的总结是当务之急,特别是第一批试点的经验,并推广成功经验。二是注意改革试点的多元化,切勿采取一刀切的模式。三是通过中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客观评估,增强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信心。四是积极推进法官职务单独序列,切实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五是诉讼制度改革应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结合好。六是就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开展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