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中国首次就司法改革发布白皮书,全面客观地介绍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形象,表明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 中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整体统筹、有序推进 2003年3月17日晚,27岁的孙志刚来广州打工不久,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作为“三无”人员收容,随后被殴打致死。孙志刚之死,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最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送进历史,收容遣送制度从此终结。 孙志刚案件是民主法治进程、人权保障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案件。这一年的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中国司法改革步入顶层设计、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新阶段。近一年后的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我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首次写入“人权”。 10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指出,中国的司法改革,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重点围绕强化人权的法治保障等,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基本法律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有学者指出,“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10月1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在司法领域将人权保障落到实处,中国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 为落实中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近年来,中国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积极发挥了辩护制度保障人权的作用。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修改完善法律,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困难。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不受法律追究。 通过改革,建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被羁押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十年来,司法改革循着人权保护和权力制约的路径稳步推进。权力被戴上越来越多的枷锁,权利得以极大的张扬。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在湖北京山的家人面前。此时,佘祥林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1994年,他因涉嫌杀死妻子被刑事拘留,并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从鬼门关下逃生。妻子突然现身后,佘祥林被无罪释放,佘祥林披露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所以认罪。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疑罪从有”痼疾难除。佘祥林案推动了中国人权保障从制度到观念的一次革新。 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案在河南出现翻版。赵作海,河南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疑为同村失踪村民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5月8日,河南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具有相似命运的还有云南杜培武、安徽赵新建。在他们肉体和精神深处,都留有刑讯逼供的巨大伤痕。正义不能靠“死者”的复活来赢得。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在回答记者关于司法改革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时,姜伟指出,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司法改革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突出人权保障,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姜伟从六个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说明: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庭审质量、有效减少冤假错案有重要意义。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明确了证人保护的范围、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等制度。三是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四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实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进一步畅通发现冤假错案的渠道。五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六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还增加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一系列规定。有学者指出,这些条款不仅是一个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则,而且是一个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不仅对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有保障作用,还对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保障意义。 全面推行司法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