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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

  政府是市场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检察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制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如果说,经济危机的根源是微观经济发展的现状、趋势同宏观调控手段的不对称,那么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与迄今为止的改革开放并未消除所有经济危机的根源。相反由于在制造新的不对称,因而形成新的经济危机,主要表现在生产效率低下(改革开放以前)与泡沫经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的经济系统是资本主义经济系统从不对称转向对称的必然结果。如果说资本主义(包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宏观经济落后于微观经济、因而不足以实现对微观经济的有效调控,那么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则是用宏观经济来否定微观经济,造成对微观经济的过度控制。只有对二者扬弃才是全面的真理——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逻辑和历史的结果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也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相互对称、生产力功能最佳发挥的经济系统。在这个经济系统中,公有制不是只有一种形态,某种特定的公有制形态不是其中必要的环节。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就看能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所以不能算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空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还要搞清楚几个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