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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司法改革现状与思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农村司法改革现状与思路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农村司法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农村司法改革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然而当前农村的司法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行农村司法改革,促进国家发展便成为迫切的需要。

【关键词】农村司法体制 现状 改革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有计划按步骤,逐步稳健推进”①。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序稳定的农村,就必然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进行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的核心是要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管理国家事务即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农村司法体制是我国整体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方面,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影响着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加紧研究与改革我国农村司法体制,进而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其次,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进行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农村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尊严,保障村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种合法权益,这符合以人为本发展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②,符合我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符合提高和促进农村人口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最根本是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再次,农村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要实现社会的内部和外部的和谐,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农村人口是社会重要主体,城乡之间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方面,城乡资源共享,共同进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走向富强、民主,中华民族走向振兴,人民获得幸福的主要体现。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使我国农村逐步走向民主法治的状态,并促进城乡之间公平正义,缩小城乡差距,让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幸福感得到共同提升,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农村司法现状

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制度和司法价值认识的缺失。我国农村长期形成依靠乡土人情和亲朋好友关系办事的习惯。在农村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农村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又要顾及农村各种人情和关系,因而不得不竭尽所能在法与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否则,在人情和关系上就会导致不理解或矛盾,直接影响其在当地的生活、学习,甚至家族都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出现诸多的麻烦,这是农村司法人员所面临的职业考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结案率为标准的晋升机制的错误引导下,个人素质和道德素养存在差别的农村司法人员中,部分人具有很深的职权主义观念,对案件的分析不能融入乡土性的因素,诸如生活习惯、风土人情、生活经验等,虽然裁判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却不是在当地乡土社会固有的具体情况下进行的法治实践,使得村民对司法的价值期望得不到实现,盲目追求办案结案率的价值取向,忽视解决案件的公平公正结果,审判方式的僵化,最终导致村民对判案结果的不认同。加之在办案过程中还会受到上级行政领导及机关的干预,于是办案制度和价值认识都出现了错误和偏离。

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理念的对峙。“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理念的对峙主要表现为司法理念的‘超前性’与农村司法需求‘滞后性’的冲突,在纠纷出现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上法庭打官司是可耻的。”③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是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观念上认定自己倒霉;或者组织家族的势力,靠聚众闹事的方式,以争取所谓的“补偿”;又或者利用有裙带关系的当权者给对方施加压力,甚至威胁,打压对方,实现目的;又或者采取给钱“私了”的办法,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回避法律。人为地破坏法治环境,使法律案件的处理失去了法治公平、公正、合法的性质,把讲法律公平、公正、合法的地方,扭曲成势力、权力、金钱较量的竞技场。同时,我国大多数村民因为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性,决定了封闭守旧的小农意识比较严重,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别人遇到侵害,知情人不愿作证,当自己遇到侵害,又没人作证,这样形成的恶性循环,给农村司法人员执法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很多村民融入到城镇生活。但是农村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念中,“民间法”在村民心中存在着相当的位置,“即当前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由‘法律秩序’、‘人治秩序’、‘德治秩序’、‘宗法秩序’等多种秩序组合而成的一种多元混合秩序。”④由于缺乏法治思维和观念,很多村民对法治存在着惧怕的心理,加之法院对诸多案子的判决结果,并未在村民心中树立起国家法的权威,村民看不到司法和诉讼的价值。在法律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以国家法为主要实施的法律,然而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法时,没有完全将体现乡土地区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等的“民间法”边缘化,在司法过程中两者之间总会发生剧烈的冲突,无法达到协调和统一。只要国家法不能符合村民心中的“民间法”,村民就很可能无视国家法,而直接在其以往的惯例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可见,现代司法还远离着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地区,村民在纠纷发生时选择远离诉讼就不可避免了。

农村司法现实趋向与现代司法脱节。我国当前的农村司法改革,是逐渐与世界司法体制接轨的,所以对农村社会的诸多法律法规是根据国际标准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制定的,同时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也要求具有现代化的国民素质来与之相对应,在我国农村的司法运行机制中,农村司法的现实趋向与现代司法是不相符合的,比如:农村司法人员在利益平衡的能力上有待提高,由于农村司法人员在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利益平衡上难免有所偏向,导致在满足村民合法利益需要时,不能充分体现法治的公开公正,使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农村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没能真正体现现代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村民心中轻程序,重人情、重关系去实现实体内容的观念还存在;村民心中的亲民性与司法形象的严肃性相差甚远;等等。以上现状都不利于农村司法改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