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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五个路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李佳明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可见,司法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增进人民福祉,都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应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司法经验和智慧,解决和应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增强司法公信力。具体而言,应从五个方面深化司法改革

去行政化,转向职业化

众所周知,司法权即裁决权,乃为判断是非曲直之权力,绝不同于行政权。因为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行政命令插手干预。命令不能把真的说成假的,也不能把假的说出真的。这就是司法权不能受制于行政权,其运行必须由受过职业化训练的司法人员独立裁判,即去行政化,转向职业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大都由于受到行政化干预司法裁判,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无法依照法律独立自主地裁判案件。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示,下级院对上级的汇报,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导致案件审判的行政化;同时,法官内部之间的行政化也加剧了法官作出裁判案件的干扰,司法官员不能依照法律条文和秉承法治精神,独立自主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即审者不裁,裁者不审。这就导致司法权之行政化越演越烈,许多冤假错案屡见不鲜。办案者由于司法责任不清晰,无法追究任何人的司法责任。因而,在法院和检察院,必须尊重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素养的司法判断,而不能利用院长、检察长的行政权对案件判断和裁决进行干预。因此,新一轮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一定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即去行政化,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水平。

去地方化,转向中央化

顾名思义,司法权是适用法律之权,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一定合法程序,将国家意志上升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法律规范,必须具有普遍性原则。因此,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于同一司法管辖权领域内,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事必须遵循法律普遍性原则,获得一致正确的公正裁判。因此,司法权不能受制于地方权干预,必须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正确统一适用,不能出现差别性和选择性执法,以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司法案件问题就在于执法不统一。地方权力机构、地方企业和地方领导干部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一定程度上都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进行干预,加剧了许多案件在不同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进而产生许多同案不同判现象。根据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国家地方司法办案机关的财政收入受地方政府影响,司法办案经费受地方政府控制和截留。因此,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权力的干预。为此,这一轮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办案机关财政收回省级统一管理,旨在逐步取消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确保执法统一,实现去地方化、转向中央化。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不仅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更事关国家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因此,必须从整个国家的高度,统一适用法律,规范执法标准,坚持司法办案去地方化,转向中央化。

去非专业化,转向专业化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行业,无论是从事法官检察官还是从事律师,都必须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和职业训练,符合统一的准入条件,才可以从事这项专门的职业工作。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职业制度建立起步慢,导致我国仍然存在大量非专业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现象。这导致大量司法办案人员缺乏应有的水准,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水平良莠不齐,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增强司法公信力,需要打造一支一流的法律专门队伍。因此,在此次司法改革之中,应不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准,坚持去非专业化,转向专业化。以引入高水平高素质高水准的法律工作者为突破口,不断增加司法公信力。

去神秘化,转向公开化

司法权作为是非曲直的判断权,对于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具有裁决权,必须接受在公开监督下行使。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立案侦查阶段,还是提供公诉和审判阶段,大量的事实和信息,对公众缺乏公开,权力的行使缺乏公众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引起权力滥用,滋生权力的腐败。因此,新一轮司法改革,必须符合世界司法潮流和司法规律,坚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众公开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如判决书上网,公诉意见书和审判过程的微博直播等,都充分体现对司法权运行公开性原则的坚守和探索。所以,司法权力的运行必须去神秘化,转向公开化。

去职权化,转向当事人主义化

随着民主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力。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必须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确保司法公正。传统的司法实践,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中,经常会出现违反法治程序,不尊重和保障人权,大量刑讯逼供等问题。因此,要想真正解决和克服司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增强司法公信力,必须转变司法理念,改造司法模式,规范司法行为,利用司法改革之契机,坚持去职权化,转向当事人主义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