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证据制度之所以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关注点,主要原因似有以下三点: 其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证据制度完善对于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在科学、理性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过程围绕证据的发现、搜集、运用、审查以及认定展开,因此,刑事案件的质量,虽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但其基础和主要决定因素,是证据搜集运用及事实认定的水平。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兼顾诉讼效率,而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据的运用和事实的认定。如果没有证据制度的合理设置及适当、有效的运行,显然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会妨碍诉讼效率。 其二,原有的证据规范相对比较粗疏,证据制度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相对薄弱的环节,亟待调整完善。在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制度中,证据制度最为重要,其设置和运行,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矛盾有深刻影响,因此立法及实施均有相当难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规范较为简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证据一章仅有八个条文。这使证据制度完善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重要的内容。 其三,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暴露出的冤假错案,基本原因是证据的搜集、使用以及审查认定出现错误。实践中的问题,与证据制度不完善,甚至某些基本证据规则未建立有直接关系。而要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完善证据制度势在必行。 基于以上理由,2008年12月颁布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任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三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以贯彻改革决定为起点,以证据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为标志,近年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和贯彻实施。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刑事证据规范简单、分散的局面,标志着系统化的刑事证据规范体系初步确立。两个证据规定基本体现了在刑事证据的搜集、使用、判定上的法治要求,使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规范得到相当程度的确认,是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重大进步。 两个证据规定首先确认了证据法三大原则,即建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了程序法定(程序合法)原则与法庭质证原则。其次是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具有突破性意义。再次是一系列符合实践需求的证据规则的确认,如“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等等。同时,对各类证据以及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更明确合理的规范性要求。 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和贯彻,对刑事司法体系影响较大。其主要价值,一是强化了公安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二是规范了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搜集、使用与判断;三是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