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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改革概况及晚近发展(上)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二)法官员额制。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矛盾也日益激化,大量纠纷的出现给司法机关添加了沉重的负担。日本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导致了司法从业者数量有限,无法负担繁

(二)法官员额制。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矛盾也日益激化,大量纠纷的出现给司法机关添加了沉重的负担。日本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导致了司法从业者数量有限,无法负担繁重的纠纷处理。因此,日本司法改革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增加司法从业者人数。与此相应,不断对法院内部员额进行调整。自2012年起,每年都要修改一次《员额制法》,其目的是为实现初级法院对案件的正确且快速处理而增加法官人数。同时,为了使法院行政事务的合理化、效率化,对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人数进行削减。在2012年的修正案中,将初级法院的法官人数由1827人上调到

原标题:日本司法改革概况及晚近发展(上)

□ 包献荣

2010年之前日本司法改革的概况

日本司法体系以大陆法系为基础框架,借鉴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尤其是美国的一些制度设计和理念,同时又继承了自身的司法传统,逐渐演化成今日颇具特色的现代司法体系。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运行体系显得不堪重负。同时,民众不满于日本司法界长期盛行“精密司法”,即由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专业、细致的调查与审理,希望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实现对司法活动的民主监督。

为缓解这一冲突,世纪之交的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决心对其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此次改革共有三大任务,分别是:司法制度满足人民的期望;提升司法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建立国民参与诉讼的制度。历经多年的司法改革,其主要成果有:

一、扩充司法队伍。对司法队伍的扩充不仅仅追求增加从事司法工作人员数量,还注重司法队伍的质量要求。在质的方面,此次改革以法学教育为切入点,使法律教育、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2004年4月,在68所高校中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教学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在量的方面,为应对司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放宽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以及增加司法考试的录取人数。在2002年的立法中规定,除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外,还允许没有法科背景的学生通过预备考试获得司法考试资格。同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每年增至3000人,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缓解了司法工作人员不足的状况。

二、改良现有制度。以司法服务于公众以及便利国民获得司法救济为目的,日本于2001年至2004年间对律师制度、法院制度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在律师制度方面,增加了律师收费的透明度和合理化,以便国民更容易获得律师服务。同时,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化和法人化,提高律师的业务质量,保障国民享有高质量的律师服务。在法院制度方面,改革主要围绕降低诉讼参与人所承担的费用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两方面而展开的。其中在诉讼费用方面,改革主要包括降低诉讼的手续费,律师的报酬最终由败诉者承担,同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2004年通过了《关于促进审判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在庭审之外创设了调停制度,一般情况下由律师主持调停。在家事法庭与民事法庭中,也允许律师充当调停人,帮助纠纷的解决。

三、司法民主化的完善。21世纪初,日本建立了“裁判员”,即陪审员制度,普通国民可担任“裁判员”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与法官一同对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在“裁判员”的选任资格方面,规定只要具有众议院议员的选举资格,即具有“裁判员”的法律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日本国民均有成为“裁判员”的机会。其次,在“裁判员”的审理案件适用范围上,主要是审理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国民比较关心的案件。再次,在“裁判员”的审理权限问题上,法律不仅赋予了其参与事实和法律审理的权力,同时规定其可以参与量刑的评议。最后,在审判程序上,由“裁判员”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一般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组成;对于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可以由1名法官和4名“裁判员”组成;在由“裁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中,法官必须担任审判长。

2011年至2015年日本司法改革的发展动态

在世纪之初的日本司法改革中,主要是以司法为民和扩充司法队伍为主要内容,缓解有限的司法人员与日益增多的案件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司法民主化进程成果也十分显著。相比世纪之初日本司法制度较大的变革,2010年之后的日本司法制度则相对稳定,主要是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法官、检察官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报酬。在日本,法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是与普通公务员同步进行调整的,其工资的上涨和下调与日本社会情势有着较大的关系。例如,2011年日本东北地区对大地震,政府需筹措资金进行赈灾,决定削减行政开支,同时由于经济持续下滑,企业薪资下调等因素的考虑,日本人事院决定临时下调公务员工资,向国会提出修订公务员报酬的法案(其中也包含法官、检察官薪酬的特别法案)。该法案规定公务员工资普遍下调7.8%,其中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也依据级别的由低到高分别下调了8%至30%的幅度。在2014年,因经济形势转好,国会通过法案调整政府公职人员工资,法官、检察官的工资也随之向上浮动。在本次法官、检察官薪资调整中主要是调高了低级别法官、检察官的薪资待遇,而级别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基本未发生变动。

(二)法官员额制。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矛盾也日益激化,大量纠纷的出现给司法机关添加了沉重的负担。日本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导致了司法从业者数量有限,无法负担繁重的纠纷处理。因此,日本司法改革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增加司法从业者人数。与此相应,不断对法院内部员额进行调整。自2012年起,每年都要修改一次《员额制法》,其目的是为实现初级法院对案件的正确且快速处理而增加法官人数。同时,为了使法院行政事务的合理化、效率化,对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人数进行削减。在2012年的修正案中,将初级法院的法官人数由1827人上调到1857人,而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22089人下调到22059人。在2013年的修正案中,将法官人数由1857人上调到1889人,而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22059人下调到22026人。在2014年至2015年的修正案中,每年各增加法官32人,相应削减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36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