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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与延期回复函一唱一和,康达尔主导双簧戏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康达尔本应于6月28日向深交所做出的关注函回复,终于在逾期两日后的6月30日公告,同时公告的还有深交…

康达尔本应于6月28日向深交所做出的关注函回复,终于在逾期两日后的6月30日公告,同时公告的还有深交所关注函中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对于深交所6月27日发出的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康达尔及其律师一唱一和,但是这两份貌似互为呼应、似乎天衣无缝的“作品”,实际却又是以文字游戏掩盖违法行为的本质。

第一点: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何在?

根据康达尔公告的由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合法合规”,而康达尔回复函中所述的所谓理由仍旧为认为京基“在有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之嫌疑,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董事会认定”,多么熟悉的字眼。福田法院在6月14日判决京基胜诉一案的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康达尔董事会无权认定京基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更无权对京基做出处罚,认定京基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权,京基的股东权利非经证监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不能限制或剥夺。因此,在法院和监管部门没有认定京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下,康达尔自作主张判断京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并以此为理由延迟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而出具这份法律意见书的中银律师事务所竟然堂而皇之地肯定了康达尔早就被定性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无视司法判决,更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公然挑衅。

第二点: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原因是否成立?

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而康达尔此次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原因为“京基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之嫌疑”,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其他意外事件”呢?

首先,“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显然,康达尔固守的延期原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范畴。

其次,这算是“其他意外事件”吗?早在康达尔发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康达尔就一直宣称京基集团存在虚假披露的嫌疑,因此所谓“虚假披露”的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意外事件”,更不是康达尔仓促决定延期召开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理由。

显然,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理由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其他意外事件”,违反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然而康达尔在回复函中依然顾左右而言他,未对其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否符合“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进行回答,还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虚晃一枪,装出言之凿凿的架势。只怕读者稍微粗心大意一点就又要被康达尔忽悠了。

第三点:康达尔不变更股权登记日的理由是否成立?

在法律意见书和康达尔对关注函问题2的回复中,康达尔和中银还别有用心地举出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上市公司延期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案例,试图混淆概念。经核实,康达尔所列举的三个案例中的上市公司虽然延期召开其年度股东大会,但其延期后的日期仍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此种情形下,上述三家上市公司并未变更其股权登记日。而康达尔将其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延期两个月至8月30日,其与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的情况显然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康达尔认为其股权登记日不需要变更也是毫无道理的。

第四点:想象的瑕疵风险与现实的权益伤害,孰轻孰重?

在此次康达尔董事会的回复函和中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深交所问询函第三部分问题“股东大会延期后如何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时,康达尔和中银都以“就本次延期所涉京基集团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对有关资金往来、人员身份进行核查并明确得出京基集团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表决权的结论之后,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可以避免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的风险,避免给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带来混乱,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解释。

如前文所说,康达尔所谓的“是否存在表决权”已经被法院判决确定为股东天赋权利——天赋权利是不必论证而必然存在的,而关于京基集团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也只是一个尚在调查中的问题而已,法院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并没有定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康达尔贸然通过一个“莫须有”的判定,就限制股东京基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也让其他的中小投资者承受延期2个月可能带来的各种巨大损失,是让人万万不能接受的。最让人不平的是,在回复函和法律意见书上又是异口同声地表达,“并未限制任何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又是什么?

康达尔一面称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为了避免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这是他们臆想中的“伤害”;另一方面,康达尔又违反法律法规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实际损害了京基和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的利益,这是现实存在的“伤害”。为了避免一个臆想中的“伤害”,却在造成实际存在的“伤害”,试问康达尔董事会,到底哪个更称得上是“伤害”呢?这就是你们回复函中称的对股东权益的“保障”?

第五点:深交所和广大投资者是否应该被尊重?

在针对深交所关注函中要求康达尔“补充提供全体董事对京基集团三项临时提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上述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证明材料(如相关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签字确定等)”的回复中,康达尔笼统地用了十二个字,“相关证明材料已提交深交所”予以回应,而并未就提交的何等材料及材料内容作出任何公告和进一步解释。最早要求康达尔提供证明材料的是106号关注函,后因康达尔并未回复,深交所又在114号关注函中要求补充提供,但到目前为止,康达尔是否提供了材料,提供了何种材料,广大投资者仍是不得而知。

毫无疑问,康达尔姗姗来迟的回复函没有实质上解答深交所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而法律意见书更是不尽责地走了一次过场,对于正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这无疑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