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监管体制建设、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增加红十字会职责……针对当前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需加强红十字会监管体制建设“红十字会过去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自从郭美美事件之后,引起了高度关注,这是一
【摘要】 草案第十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赵白鸽建议,应该增加“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缅怀纪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监管体制建设、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增加红十字会职责……针对当前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需加强红十字会监管体制建设“红十字会过去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自从郭美美事件之后,引起了高度关注,这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坏事。如果通过这次修法,让大家关注支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就是好事。如果像过去几年那样,将一个做了百多年人道主义好事的老店一棍子打倒,甚至有人号召不向红十字会捐款,这就是件坏事。”郑功成委员说。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加强红十字会监管体制建设,将会是塑造红十字会形象的重要途径,才能发挥好红十字会在慈善事业中的中流砥柱作用。“草案第五章对红十字会经费和财产监管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具体适用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行政成本控制和公益支出范围、增值保值规则等内容规定不够明确,对此建议,针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监管机制建设,对相关制度完善和执行落实,进一步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监管体制建设。在对于红十字会的监管中,经费管理最受关注。“目前,各地红十字会组织普遍采取捐赠款留成方式补贴办公经费支出。应该说,法律上对这种以善养善的做法虽然未作任何规定,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之所以屡受公众质疑,主要在于公开、透明不够到位。因此,有必要对红十字会办公经费来源、管理、支出、公开等内容,进一步作出细化,切实保证红十字工作正常运转。”车光铁说。刘政奎委员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规定,修改为“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同时,应排除捐赠人不愿公开的情况。“为了避免经费和财产处分不当,规范和限定红十字会经费、财产使用范围,减少社会对其用途的疑虑。同时,也便于社会对红十字会公开信息的依法监督。建议在第五章经费与财产中增加一条,明确‘红十字会的经费及财产不得用于与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无关的活动’。”张兴凯委员说。应自动赋予各级红会法人资格郑功成认为,第十条有关红十字会法人资格的规定需要考虑。草案第十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红十字会是由中编办和地方各级编办批准的编制机构,如果让其到地方民政部门作为慈善组织登记,这与红十字会的本身性质是相冲突的。另外,中国红十字会扮演的角色也是归在人民团体里面,是一个品牌和标志,如果只授予红十字会总会独立法人资格,省市县都要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各个地方肯定是参差不齐的,这部法律的完整性就会打折扣。”郑功成主张,应当自动赋予各级红会法人资格。但郑功成同时强调,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应该要申请,因为它们不是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编办设置的,确实是社会团体,从而应该有所区别。方新委员认为,要明晰红会和政府的关系。“长期以来,从各级政府角度讲,相当一部分是把红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个单位,直接调拨红会的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从红会的角度讲,它的独立性不够,相当多的地方红会较多地依赖政府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去主动开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公众对此也有较多诟病。”方新说。“我认为,政府和红会应该是伙伴关系,红会作为政府的助手,协助政府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其他相关职责,政府应该支持和监督红会工作。”方新建议,应当在法律中更清晰地阐述政府与红会的关系。张宝文副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清晰厘定红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二者关系上,当前法律更应该强调红会对政府的协助作用,修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红会的独立法人机构地位,并赋予自治的权利与责任,同时要明确其法定任务,实现政事分开,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厘清二者的责任权限。增加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等职责草案第十一条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但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红十字会的职责仍需增加。“近年来,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鉴证、分配还有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已经明确交给了红十字会来做,所以现在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否则现在红十字会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有数以千计的器官捐献人,但是没有法律支撑,是非常危险的。”赵白鸽委员指出。赵白鸽建议,应该增加“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缅怀纪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龚建明委员建议,增加“红十字会参与动员捐献人体和人体器官和造血干细胞”的内容,以满足社会实际的迫切需要,为重症患者解燃眉之急,为实现人道主义作出贡献。“特别是人体捐献器官,患者需求量还是很大的,应当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的渠道到底由哪个部门去做。通过红十字会的努力,去年一年的人体器官捐献量比前几年多,这表明只要大力宣传,这项工作还是很有潜力的。但是,在红十字会法的职责里,现在只有一个输血和献血的内容,我感觉还不够,应该把遗体和人体器官的捐献和造血干细胞的捐献工作作为职责写到红十字会法里面去。”龚建明说。云峰委员认为,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可以说,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近年来政府委托新开展的业务,建议把这两项职责规定进去。(记者 蒲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