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召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正式启动了全市所有三级法院、检察院的试点改革工作。与以往司法机关内部所进行的局部机制性改革不同,这次上海的司法改革方案由中央批准,并主导、推动,其总体目标与改革方向十分明确,涉及内容广泛多样,改革力度可谓空前。 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能不能获得成功,不仅取决于改革内容是不是具有现实针对性,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以“问题”为导向,而且取决于改革能不能切中司法要害、割除体制之弊,让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得到提升,获得社会的认同。 应当看到,人们对司法的诟病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官、检察官在法律之外往往还有其他“上司”,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司法人员办案难免要看其他官员的脸色。司法地方化色彩浓重,不利于“民告官”案件的依法审理,也难以平等保护合法权益。二是法官难以独立履职,案件审理权与裁决权分离。这表现为司法活动的行政化倾向明显,法官的职权责关系不清,难以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三是履职水平欠佳,一些法官不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甚至存在司法不廉等问题。上海进行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就要针对这样一些长久以来存在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展开。 我注意到,除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政府影响和牵制的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外,这次改革的重点放到了法院、检察院自身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案机制改革、司法责任提升和职业保障等方面。就法院改革内容看,不少是对前期各级法院实践探索成熟经验的总结与纳入。比如,关于法院裁判文书的签发,其实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文书流程和技术操作问题,它涉及改革如何遵循司法规律,裁判权归属、裁决权自主和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判决及案件执行中的地位及其职权界定和责任担当。所以,上海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不再由没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法院院长、庭长签发判决书,就是为了让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最终裁决权,防止权力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扰。 根据改革要求,法院进一步完善了法官等级定期晋升制度,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这一改革举措对稳定一线办案法官队伍无疑起了很好的作用,也会使他们的收入、待遇得到改善和提升。但在仍然维持现有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职位、职数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如何获得实质性改变,如何使资深法官安心办案而不再一味追求“当官”,同样是一个需要深化研究和改革的问题。因此,尊重司法规律,不把法院(法院领导)当作一般机关(官员)进行管理,对于培养法官依法办案、终身办案的职业理想和目标,保持办案法官队伍的长久稳定和持续增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已经在全市推开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不断增强现实针对性,既要“试对”,也应“试错”,要广泛听取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各界人士与民众的意见,注重“开门改革”,不断关注改革方案在基层试行中的细节问题,让操作“细节”的完善更加贴近司法改革的总目标。要真正从司法改革大局出发,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一目标,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破除部门既得利益,通过对司法权力的界定、保障与监督,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维护社会正义。(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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