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轮“3.0版”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突破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触及国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等高难度、深层次问题,堪称真正意义上的“体制改革”,标志着备受社会关注和期待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同时也显示了决策者披坚执锐、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 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本市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根据中央的明确要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进行,必须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经验。上海又一次肩负“先行者中先行者”的艰巨使命,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先行探路。 司法体制改革“3.0版”深度“试水”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头戏”,中央高度重视顶层设计,有序推进,先后启动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2003年启动了第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008年启动的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重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总体上说,前两轮司法体制改革囿于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以审判和检察系统内部的改革为主,集中在“工作机制”等技术层面展开。 在前两轮司法改革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所未有地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从而启动了第三轮司法改革。与前两轮司法改革明显不同的是,此轮“3.0版”的司法体制改革开始突破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触及国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等高难度、深层次问题,堪称真正意义上的“体制改革”,标志着备受社会关注和期待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同时也显示了决策者披坚执锐、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决心。 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司法体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遵循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聚焦瓶颈难点问题,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韩正同志指出,要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作为全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一以贯之的要求,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司法改革始终,通过制度创新体现改革方向和原则,将改革成果定型化、法制化。 制度建设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这是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核心任务。司法责任制的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受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真正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制度创新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限。与此同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的改革事项,属于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作为此轮司法体制改革重大制度创新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事关整个司法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性改革也涉及《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适时修改完善,应当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压力测试。上海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在法治框架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先行先试,为完善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队伍建设是直接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 推进司法改革需要有一支政治与业务素质过硬的司法队伍。尤其是处于司法第一线的数量庞大的基层司法队伍,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更具有基础性地位,基层基础工作是否加强、基层队伍积极性能否调动,是衡量各项制度是否真正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准。韩正同志强调,要把队伍建设贯穿于改革始终,这是直接决定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要坚持问题导向,步步为营,加强统筹,把握节奏,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加强跟踪研判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性和倾向性问题。 毋庸讳言,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司法人员严重流失,这一现象与司法体制改革是否直接关联有待进一步科学研判。单纯从就业的角度来看,“双向选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主要模式,部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选择离开情有可原,导致其离开的工作压力大、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小、职业荣誉感下降等诱因正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剑指的顽症。为此,必须高度关注年轻司法精英的心理状态,并从制度预期上努力作出回应,用制度打造留人环境,不断强化其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发其投身司法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司法改革迈开更加铿锵有力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