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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当在联动中提升效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要撼动固有体制和制度的惰性,也必须从系统结构着手,将每一项具体改革举措置于司法改革的结构性功能当中□傅达林2015年开局不久,各个领域的改革意见和方案便密

  要撼动固有体制和制度的惰性,也必须从系统结构着手,将每一项具体改革举措置于司法改革的结构性功能当中

  □傅达林

  2015年开局不久,各个领域的改革意见和方案便密集出台,中国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期。其中,司法改革的动向尤为令人关注。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是公民走进司法程序的第一关,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让有诉求的人能够依法顺利接近司法。但多年来,立案难却是掣肘司法公正的瓶颈。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现象一直存在,甚至个别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任何证明,让老百姓吃了“闭门羹”还无处申诉,从而将矛盾纠纷逼进信访通道,制约了现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三难”中,立案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项。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打通立案难的瓶颈,通畅诉讼的入口,实现司法的可接近,于是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随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写入了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今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意见,旨在从所有诉讼领域全面铺开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司法框架内得到化解,为法院积极介入国家和社会治理拓展更大的舞台和空间。

  但也有人担心,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出现案件井喷怎么办?法院打开了立案的大门,如果后续程序、审判质量、司法公正性得不到保障,更多涌进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可能对司法带来新的负面评价。因此,立案只是第一步,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与相关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改革应当配套,形成司法改革的耦合效应,才能实现完整结构上的功能。

  事实上,此次最高法出台立案登记制的意见,是中国全面进入改革季的一个注脚。月初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84项“接地气”的改革举措全部面临单项落实。有预计称到2015年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而每一项司法改革意见和方案,都紧紧围绕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制约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在破解问题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面对如此多的改革文件,要想不陷入忙乱且达成改革目的,任务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后,还需要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照应。

  好比要激活一池死水,毫无章法地向水中投掷石头并不能引起水的循环,只有依据物理学知识准确投入每一块石头,借助涟漪之间形成的共振力量才能推动整个水面运动。对一个系统而言,结构决定功能。要撼动固有体制和制度的惰性,也必须从系统结构着手,将每一项具体改革举措置于司法改革的结构性功能当中,避免出现相互重叠、冲突、脱节的现象,防止改革陷入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困境。只有改革措施之间相互耦合,瞄准同一个大结构展开,才能塑造一个完整协调的司法制度,才能发挥出司法改革对于整个制度完善的整体功能,最终推动建成一套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回到立案登记制,这种单项环节的改革需要辅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分流机制改革,防止纠纷诉讼涌入让法院不堪负重;建立分流机制又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避免法官精力不济难以适应诉讼大潮的到来;而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又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薪酬制度,以及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一系列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仅要理出“线头”,更要善于从结构上找出不同线索之间的交织关系,从而协调有序地予以“解扣”。这样才能从深层次进一步确立司法的应有功能,让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原标题:司法改革当在联动中提升效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