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寄寓公众期望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民法典的编纂关系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甚至在出生前及死亡后,都需要与民法打交道,如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
作者:戴先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开幕。根据两周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专家对这部草案的内容又有哪些期待?(6月27日 人民网)
民法典的编纂关系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甚至在出生前及死亡后,都需要与民法打交道,如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即胎儿权益也要从法律上予以保护,而死亡后,对死者名誉权等权利,也需要民法的保护。这也意味着不仅是出生入死,甚至出生前、入死后,都需要民法的保护。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总则,本身的出台就吸引了广泛关注,这部草案的具体内容,也有诸多亮点,如前文提及的,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这考虑到了很多孩子在六周岁时就上小学一年级了,6岁的孩子从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以前的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上,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对精神障碍者,这样的监护制度,缺乏对成年人中弱势者的监护,如失忆的老人等,此次民法总则,有望设计比较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这对保护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意义重大。
不过,如果民法总则如此修改,也可能带来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到“六周岁”,那是否也要相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而胎儿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父母是否也将无权随意堕胎,而必须将胎儿生下来?法律的制订与修改,有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会波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也会影响到社会固有的观念等等,制订法律法规时,不能只顾“单兵突进”,而要有战略思维,要能全盘考虑、统筹规划。
原则性、基础性的民法通则,到了迈向法典化的时候,现在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民法总则到了行将出台的时候。中国有13亿多人,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也亟待一部完善而权威的民法总则来更好地保护公众权利。公众及法学界对民法总则的期待,寄予的是对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及对法律更好地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视与希望,民法总则事关民众福祉,其最终出台,将有望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动力。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齐鲁网立场,仅供参考。】
建行特约齐鲁时评,欢迎投稿!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网上投稿;请关注齐鲁时评官方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