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金风2015/1117/134101.html">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吴琥律师、孙其明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 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议题、参会人员、 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香 港联交所网站刊载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通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10:30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 8 号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H 股股东可通过现 场或委托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为公司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 统计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1,278,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 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持有 1,135,743,391 股 A 股股份,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2%;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持有 106,435,422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1,48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 下议案; 特别决议案: 1、《关于申请在境内或境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2、审议《金风科技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金风科技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金风科技 2015 年度审计报告》; 5、审议《金风科技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金风科技 2015 年度报告》;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8、审议《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出具保函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与信银振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成立风 电产业基金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参股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成立基金以推 进风险投资业务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申请与国开行签署境外风电建设项目贷款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参股组建天润东方清洁能源基金 (有限合伙)的议案》; 15、审议《金风科技募集资金 2015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6、审议《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7、审议《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8、审议《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9、审议《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上述第 16、第 17 项议案 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中第 1 项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中第 16、第 17 项采用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均获得通过。 3、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 本。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洋 吴 琥 经办律师: 孙其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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