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董事会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万科重组预案”)成为万科控制权之争的转折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许多争论都围绕着该预案展开。针对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苗壮律师。苗壮历任西门子中国首席律师、拉法基中国法务副总裁等职,并著有《美国公司法》。 记者:万科董事会批准重组预案后,宝能与华润相继表示反对,商业方面的理由主要是,万科增发股票股价折让较大;该预案将大幅度摊薄现有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收益。华润还表示,支持万科与深铁在业务层面合作,但本次深铁只是通过两个项目合作,并非整体业务的权益合作,不能锁定未来双方在其它项目合作,未能形成对万科持续性支持,不一定有必要大幅度摊薄现有股东权益。如何评价上述观点? 苗壮:上述观点涉及重组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公平性、合理性等问题。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对于这类商业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独立判断。我国公司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参照适用类似规则。合同自由与公司自治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支柱。从根本上讲,上述规则体现了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并不完全了解万科控制权之争的有关事实。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应当并且能做的主要是澄清有关法律问题,帮助读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有关具体问题。归根到底,事实问题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澄清,结论应当由读者自己得出。 6月29日本报发表的“关于万科控制权之争的对话(三)”,标题应当是“董事的信托责任”。我们所作的讨论主要是澄清有关法律问题。对于有关事实问题,我们并未做出任何判断。相应地,对于有关具体问题,如王石是否违反董事信托责任,我们也未做出任何结论。 记者:同意。严谨、专业,实事求是是我们的一贯追求。这既是对读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后来宝能又提起罢免万科董事案,指王石在万科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没有充分关注该项目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没有充分关注该项目是否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能否均衡反应股东的诉求,等等,违背了董事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首先,王石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董事勤勉义务? 苗壮:上述指控主要涉及王石有没有“充分关注”有关事项等程序性问题,而不是上述事项本身,如“该项目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如上所述,交易对价是否公平合理等基本上属于商业问题,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做出独立判断并据此投票。因此,判断王石上述行为是否违反董事勤勉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王石对有关事项的关注是否充分,或者更一般地说,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付出多大程度的注意(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 记者:上次对话中我们注意到: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等等。为了对上述问题进行更为具体的法律分析,有必要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能否以美国公司法为例,进一步分析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苗壮:信托责任的总体要求是,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讲求诚信,以其所合理相信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采取行动,并付出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合理相信为适当的注意,通过合理的调查掌握适当的信息。 因此,勤勉义务所要求的注意与信息是“适当”,其衡量标准是客观的(“合理”)。相应地,通常只有严重疏忽才会违反勤勉义务。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管住行为的底线。 董事不可能无所不知,也没必要事必躬亲。实务中,董事经常需要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委员会代为履行某些职责;在履行职责时,经常需要听取专家意见。董事有权合理信赖上述内部人员或机构的工作,以及上述内部人员或机构或者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意见、报告或陈述。 商业判断规则假定,只要没有自我交易、欺诈或其它不法行为,董事就没有违反信托责任。要想推翻上述假定,必须证明存在上述行为或严重疏忽。 参照上述规则,以交易对价是否公平合理为例,要想回答王石在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有没有“充分关注”有关事项这个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实,例如,王石等万科董事有没有亲自或授权有关内部人员或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有没有认真审阅有关报告?有没有认真听取有关意见?有没有认真讨论有关事项?有没有自我交易、欺诈或其它不法行为? 记者:那么,王石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董事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是为了防范“懒惰”或“好吃懒做”,忠实义务是为防范“贪婪”或“损公肥私”。上次对话中,我们根据公司法所列举的违反董事忠实义务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王石在相关期间的有关行为是否违反董事忠实义务这个具体问题。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分析王石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董事忠实义务。 记者:上次对话中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托责任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苗壮:这个问题更为复杂,需要结合万科控制权之争的整个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万科董事会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及采取的重大措施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需要一定的国际视野。 责任编辑:张鑫
0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视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