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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判被告增殖放流1365万尾对虾苗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要:(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方 帅 姜晓静 张培) 日前,我市首例海洋生态修复判决执行。在处于休渔期的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连云区人民法院组织实

中国江苏网6月27日讯 (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方 帅 姜晓静 张培) 日前,我市首例海洋生态修复判决执行。在处于休渔期的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连云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增殖放流活动中,1365万尾对虾苗被放流大海,修复海洋环境。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环保压力越来越大。在“美丽中国”建设的时代强音中,我市法院创新引入“劳役代偿”损害赔偿方式,为本地区生态文明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全省乃至全国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增殖放流,补偿海洋渔业资源损失

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名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2012年6月至7月底,被告人尹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商定由被告人李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李某某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出海作业非法捕捞,所捕获海产品均由尹某集中收购,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人民币。经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作出生态修复意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专家意见修复其造成的损失需81900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3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六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同时判决六名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增殖放流活动正式进行。实施增殖放流活动的地点,位于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内。为了提高放流对虾苗的成活率,保证放流效果,连云区人民法院邀请市及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站的渔业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过程。市检察院也派员对活动进行了监督。1365万尾对虾苗被放入大海,踏着海浪游向了远方。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增殖放流对虾苗是生态修复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连云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方式的一种大胆探索。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被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产增收。”连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涛说。

被告人李某在增殖放流结束后也感慨颇多,他深刻认识到国家设置禁渔期、禁渔区对海洋鱼类休养生息的重大意义,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同时,作为渔民的他表示,增殖放流,不但修复海洋环境,还可以促进渔民增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我市法院在资源环境审判中创新举措不断,得益于两年前启动的两项司法改革。

“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以及环保公益等社会组织力量,形成保护合力。相应的,在司法审判中,原本隶属不同审判庭的资源环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也需要有效整合,集中发力。与此同时,资源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往往不限于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具体处理容易产生地方保护等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青春介绍说。

基于上述考虑,2013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资源环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和相对集中管辖机制,将三项审判集中于行政审判庭,一审案件由海州、连云两个区法院集中管辖。

2014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展资源环境审判“三审合一”和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截至2015年底,两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资源环境案件267件,占全省法院同类案件总数的11.8%。

劳役代偿,不再一罚了之

劳役代偿,即改变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除判决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判令其提供一定时长的公益劳动或从事特定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我市法院实行“劳役代偿”这种方式两年来,收到了良好效果,一些被执行人还成了环境保护的热心人。

在2014年9月审结的由市检察院支持起诉,赣榆区环保协会提起诉讼的两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首开“劳役代偿”先河,在判决两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分别判令他们要从事960小时的环保公益劳动。

两起案件的被告都是赣榆区石桥镇的石英石加工厂经营者。其中一名被告王某从2012年起,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河道严重污染,损害了公共利益。结合王某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法院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酌情认定为75000元。

当时,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法院予以采纳。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顾某案情雷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和顾某分别赔偿他们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51000元和47500元,并于两年内分别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

从2014年9月判决生效起,王某和顾某开始参加公益劳动,两年时间即将到期。“每周一到两次,有时做一些绿化工作,有时在赣榆城区或乡镇做环保宣传。”王某告诉记者,参与公益劳动能够为自己犯的错误进行弥补,他心服口服。

顾某经常去劳动的地方,是赣榆抗日山。近日记者见到他时,他正在园艺场顶着烈日修剪林木。顾某说,“很满意,因为它很人性化,以工代资,代罚款,减轻点负担。”

而在旁边相隔几公里的夹谷山,他则是一位承包近两千亩荒山的老板。在积极以劳役代偿的同时,他也在思考自家企业的转型之路。他发现旁边的夹谷山环境优美却缺少开发,就拿出资金进行改造,修路建园,种上了桃、梨、杏、山楂等果树,准备将这里开发成四季采摘的休闲生态农场。

异地补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劳役代偿有多种形式。全市法院在办理资源环境案件时,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会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用不同的方式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说,损害了海洋渔业资源,可以搞增殖放流。如滥伐、盗伐林木等,可以判决被告补种指定树种林木。”

据了解,两年来,我市法院共在11起滥伐、盗伐林木案件中,判决相关责任人种植树木3315棵,已全部完成种植。

今年3月11日,连云区检察院联合连云区人民法院、赣榆区林业局到赣榆区吴山林场,督促、指导滥伐林木的王某在检察机关“生态修复林基地”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态,补植黑松1940株。

责任编辑:国平